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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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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民〔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虞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村、社区(居委会)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覆盖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分两类:

    一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上述“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四、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二)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的50%执行。

    对入住机构养老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再重复享受;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含户院挂钩)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的残疾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养老服务补贴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报告递交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二)评议。村、社区(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作为养老服务补贴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填写《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家庭证件复印件、近期市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书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资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填写《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评估完成后,对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结论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见附件2),公示期5天,并逐级反馈公示情况,填写公示回执(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拟定补贴意见,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检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评估办法详见《上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入住机构养老的,由养老机构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评估结论在养老机构内公示。

    (四)核准。市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审核材料后,做好核准工作。可按比例抽查申请、审核材料,必要时市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核准通过的,发放《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区(居委会)或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乡镇(街道)、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入住机构养老的补贴对象,由乡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其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直接补贴给养老机构;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凭居家养老服务券结算补贴资金。

    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居家养老服务券,每季度下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通过村、社区(居委会)发放给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券仅限于支付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费用,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由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与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签订协议予以明确,并对外公布,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补贴结算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限于当年度使用,所需资金按季度按实结算。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向乡镇(街道)或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乡镇(街道)或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核准补贴人数和金额,市民政局审核后,向财政局结报,民政部门按实下拨补贴资金;乡镇(街道)或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协议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结报时,需填写《上虞市养老服务补贴结算表》、《上虞市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结算明细表》和《上虞市居家养老服务派工记录单》(详见附件4-7),同时提供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证》复印件、居家养老服务券原件。

    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做好派工记录,填写服务券,注明服务对象姓名、补贴证编号、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并需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八、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机构规范》的本市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乡镇(街道)或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设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老年人满意度达不到85%的,应予以淘汰。

    九、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和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和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各乡镇(街道)或市96345社区服务中心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券的支付和发放工作,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虚报、骗取和私下买卖、转移养老服务券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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