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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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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危险废物管理事关环境、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今年4月20日,我省缙云县发生一起因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周边村民中毒事件,严重危害了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效监控危险废物流向情况,及时排除污染隐患,严防此类事件在我市发生。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工业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危险性特别大,一旦管理不善,利用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近年来,我市部分化工企业异地非法转移处置高浓度化工母液的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相继被当地有关部门严厉查处,给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方面的教训,高度重视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落实专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要切实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对出售的物品,凡未在质检部门登记备案的,均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盛放、沾染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或其内衬的包装物,除交原辅材料生产厂家重复使用的,均应作为废弃包装容器(物),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排放危险废物。严禁擅自处置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

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异地非法转移处置高浓度化工母液;严禁将高浓度化工母液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运输、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处置高浓度化工母液。

对暂时不能处置利用或及时转移的危险废物,应当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妥善保存。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台帐制度。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台帐制度,认真、仔细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情况,对每批出入暂存场所的废物要进行清点称重,每季统计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四、要严格执行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制度。有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或利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绍兴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绍兴市环保局批准;在省内跨绍兴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绍兴市商经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保局商经接受地的省环保局同意后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则上每年报批一次。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均要认真填写转移五联单,并必须按规定委托有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的单位运输。

五、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定期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遏制散、洒、滴、漏等现象发生。年产危险废物50吨以上的单位要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我局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运输、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物报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制定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加强服务,提供业务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1号)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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