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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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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现我市污泥处置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施计划(2010~2015)》,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要求

(一)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产生企业要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场所(设施)的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贮存场所或设施外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产生企业不得在划定的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

(二)确保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产生企业应当根据污水性质配套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以及污泥脱水设施。污泥浓缩或脱水等预处理效果应满足有序处置的技术要求。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篷车辆运输。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的措施,途中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三)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具备自行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的,可自行处置;其中,焚烧处置(包括掺烧方式)的,烟气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

(四)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产生企业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按半年度汇总并上报所在地环保分局(所)。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但仍需按半年度向所在地分局(所)上报产生和流向情况。转运污泥时,产生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由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至少2年。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的污泥安全贮存和稳定化处理装置配套率达到100%,无害化利用处置率不低于80%;到2012年底,全市污泥重点产生企业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0%;到2015年,全市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

三、工作要求

1、各污泥产生重点企业对照上述规范化处置和时间要求,查问题、找差距,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责任人,13家省重点企业于8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方案上报所在地环保分局(所)及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其余污泥产生重点企业于8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方案上报所在地环保分局(所)及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2、13家省重点污泥产生企业到2010年底前按上述(一)、(二)和(四)方面的要求整改到位。上虞市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迪邦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征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于2010年底前整改达到上述4项要求;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浙江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新和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绍兴佳丰灯头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于2012年底前整改达到上述4项要求;上虞市东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科化工有限公司、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15年前整改达到上述4项要求。

3、市重点污泥产生企业到2010年底前按上述(一)、(二)和(四)方面的要求整改到位。2015年底前,整改达到上述4项要求。

我局将组织人员对整改工作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上虞市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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