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巩固我市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积极推进省级生态市的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烟尘控制区排烟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排烟设施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排放烟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2、烟尘控制区内现有的工业用燃煤锅炉,其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按要求实施限期整治,限期整治期间,相关企业必须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现有的生活用燃煤茶炉、营业性炉灶以及食堂炉灶等,应当逐步更新改造为清洁燃料或低污染燃料。
3、烟尘控制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修维护或更新,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市环保局将在近期内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消烟除尘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处罚,并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治不力或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附件:上虞市烟尘控制区燃煤锅炉一览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烟尘控制区燃煤锅炉一览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