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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环保局关于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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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58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体系,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督促排污单位依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并利用经济杠杆引导排污单位约束排污行为,提高区域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促进污染减排。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对象。排污单位通过转换、补交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排污权后,环保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办理规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请条件

1、2010年1月13日前依法成立和经营的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排污单位;

2、2010年1月13日起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

3、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排放区域环境功能容量;

4、按规定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5、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

(二)、申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首次申请排污权有偿使用的

⑴、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

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的审批文件(已经过审批的)

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已经过验收的);

⑸、城建或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污水入网费缴款凭证或污水纳管证明(已入网并缴过污水入网费的老污染源);

⑹、相关水量证明材料。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费发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自来水发票、污水处理费发票等(老污染源不能提供排污量直接证明的);

⑺、政府书面优惠政策文件和确认证明(属于原已享受优惠政策的);

⑻、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属于已获得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并申请变更的

⑴、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变更申请表;

⑵、经过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⑶、水务部门提供的污水纳管证明;

⑷、原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款凭证;

⑸、原排污许可证;

⑹、政府书面优惠政策文件和确认证明(属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

⑺、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属于已获得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申请政府回购的

⑴、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回购申请表;

⑵、水务部门提供的污水纳管证明;

⑶、原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款凭证;

⑷、原排污许可证;

⑸、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材料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上报我局一份。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理规程

1、排污权的核定实行科室会审制度和领导审批制度结合的办事流程,确保排污权的核定规范公正;

2、新建项目排污权申购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3、缴款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理流程及相关说明: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理流程图

 

 

 

⑴、申报:杭州湾工业园区、盖北镇、谢塘镇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向杭州湾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进行申报;其它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向行政许可科即市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申报。

⑵、告知: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⑶、填申请表、准备材料:申请单位领取排污权申购、变更或回购申请表,并按所需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

⑷、材料审查及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⑸、初审: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内部初审。

⑹、会审:对申请单位新申购日排放水量20吨/天以上(含)的项目、全部报告书项目以及通过转换、补交方式申请排污权的老污染源由行政许可科或杭州湾工业园区环保分局会同相关科室、大队、分局或所通过科室会审的形式进行核定,科室会审时间原则定于每星期一下午。其它项目不组织会审,由受理部门按照一审一核原则直接进行核定。

⑺、公示:经受理部门一审一核及科室会审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在上虞市环保局网页上进行排污权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⑻、局领导签发和财政局领导核发:对需要进行会审的排污权指标,在公示结束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后确定。其中对排污单位申请回购的排污权指标还需由财政局领导进行核发。

⑼、缴纳使用金或支付回购金:受理部门在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或领取排污权回购金,对不同意其申请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单位根据审查通知,首先向环保窗口领取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纳联系单,并向便民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排污单位应在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同时预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在出具环评审批预审意见的同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办理回购手续的,统一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⑽、出具缴款凭证:申请单位完成缴款后,由便民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凭证。

四、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核发规程

(一)、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

1、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⑵、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⑶、有应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配备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⑷、工业生产型排污单位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⑸、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有偿获得;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

⑴、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的;

⑵、原购买的污水纳管量超过环评批复量、环保“三同时”验收量,可取得临时调配排污权指标的;

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已有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在依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上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和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其中运营期必须有验收材料);

⑶、排污费缴纳证明(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费发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自来水发票、污水处理费发票等);

⑷、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款凭证;

⑸、水务部门提供的污水纳管证明(其中运营期必须证明污水已纳管);

⑹、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上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⑶、环保部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审核意见;

⑷、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款凭证;

⑸、原购买的污水纳管量超过环评批复量、环保“三同时”验收量证明材料;

⑹、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申请材料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上报我局一份。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规程

1、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2、办理流程说明

⑴、申报:杭州湾工业园区、盖北镇、谢塘镇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向杭州湾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进行申报;其它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向行政许可科即市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申报。

⑵、告知: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⑶、填申请表、准备材料:申请单位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所需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

⑷、材料审查及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⑸、初审: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交项目所在地大队、分局或所进行初审。其中对需要环评审批的新项目直接由行政许可科和杭州湾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进行初审。

⑹、审核:初审后申请材料再由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核,其中杭州湾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对辖区内项目直接进行审核。审核应结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会审结果。

⑺、公示:经审查后确定的排污量在上虞市环保局网页上进行书面公示(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示同步进行)。

⑻、局领导签发:对符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会审条件的申请单位,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在公示结束后还须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并由局长签发。

⑼、核发:公示完毕后,环保部门根据审查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制作、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五、有关问题说明

1、为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结合,排污单位在通过转换、补交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排污权的同时核发排污许可证。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在环评审批公示结束后再进行排污权公示。

3、对由原缴纳的污水入网费(或入网投资建设费)转换成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入网费(或入网投资建设费)交款证书上应注明“此入网费已转为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应注明“本证所载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由污水入网费转讫”。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与试生产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鉴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由局行政许可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附件:1、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

3、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变更申请表

4、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回购申请表

5、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纳联系单

6、上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申购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下载:上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缴纳联系单.doc
附件下载:上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回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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