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了解“保增长,重民生”形势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我局下发的《上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能的通知》《上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下放、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权限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保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
1、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中,日处理污水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项目、引水供水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纯余热发电项目以及医院、学校、房地产、信息产业等社会事业类项目除外)。
2、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限制的建设项目。
4、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包括生物质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农药原药(精烘包项目除外)、化学原料药、染料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化工项目。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项目。
6、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和Ⅰ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伴生放射性矿物、矿渣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或利用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广播电视、雷达发射项目;220千伏输变电项目。
7、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绍兴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
1、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日处理污水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选址或环境影响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无化学反应的化工项目除外)、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味精、皮革鞣制、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建设项目。
4、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下的电磁能应用项目;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移动通信基站。
(四)、上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范围
除应当由国家、省和绍兴市环保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由上虞市环保局进行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一)、我局直接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我局,其中杭州湾工业园区、盖北镇和谢塘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工业园区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经济开发区、道墟镇、曹娥街道、东关街道和长塘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目前暂由行政许可科代为受理和审查,下同);其它区域的项目由行政许可科负责受理和审查。
2、局各项目受理和审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对重污染和重大项目报请局务会议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对一般项目经各单位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告知建设单位。
3、对局务会议审查通过的项目和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按项目所在区域分别报两区分局和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批。
(二)、须报国家、省、绍兴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等资料上报我局,由两区分局、行政许可科分别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2、局各项目受理和审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对重污染和重大项目报请局务会议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对局务会议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相关资料上报上级环保部门,由上级环保部门按照既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和办理。
3、上级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后,由两区分局、行政许可科配合进行项目的现场踏勘和专家审查,并负责办理环评预审意见和公示证明,污染物总量调剂意见统一由行政许可科负责办理。
4、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进行审批的项目由各受理单位按照委托范围和要求进行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我局直接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向我局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其中杭州湾工业园区、盖北镇和谢塘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工业园区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经济开发区、道墟镇、曹娥街道、东关街道和长塘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查;百官街道、梁湖镇、小越镇、驿亭镇范围内的项目由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和审查;崧厦镇、沥海镇范围内的项目由崧厦环保所负责受理和审查;丰惠镇、永和镇、下管镇、丁宅乡、陈溪乡范围内的项目由丰惠环保所负责受理和审查;章镇镇、上浦镇、汤浦镇、岭南乡范围内的项目由章镇环保所负责受理和审查。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验收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单位同上。
2、对化工、印染等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调试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首先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受理单位现场检查,确认其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出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的函。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验收督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进入环保验收申请程序。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
3、经各受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完成环保“三同时”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填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对需要填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调查)表。各受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二)、上级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对需要进行试生产审核的项目,经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授权或委托,分别按项目所在区域由监察大队、各分局、环保所负责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将检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2、上级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后,由监察大队、各分局、环保所配合进行项目的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负责出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整理完善相关验收材料后上报,由上级环保部门按照既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和办理。
4、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各受理单位按照委托范围和要求进行验收。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