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环节、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分类管理制度
(一)、重污染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局务会议审议。主要包括:
1、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改扩建化工类(化学品、医药、农药、染料,不含一般制剂、混配、分装)、造纸、电镀、冶金、印染、火电、固废处置等建设项目;
2、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涉及排污量大(新增废水排污量大于500吨/天或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50吨/年)的其它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重大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需要采用非常规审批程序,特事特办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其它难以把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一审一核。主要包括:
1、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三)、其它须编制报告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管局长签发审批。
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程序
(一)、重污染项目和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应执行如下程序:
1、需要局务会议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经过现场踏勘、相关审批单位(包括行政许可科和两区分局,下同)例会审查、专家咨询,由分管局长提出审议建议。
2、项目审议实行局务会议会审制。根据项目受理情况,由分管局长提前一周通知办公室安排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要急办的项目,由分管局长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即时安排审议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3、局务会议审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依据。
4、相关审批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精神,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核,作出具体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5、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单位内部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二)、一审一核项目环评审批应执行如下程序:
1、应经过现场踏勘;
2、相关审批单位经办人员初审;
3、属于涉及环境敏感点的建设项目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单位例会审查;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需要公众参与的,应做好公众参与相关工作。
(三)、其它须编制报告书项目环评审批应执行如下程序:
1、应经过现场踏勘,并形成踏勘意见;
2、经办人员初审、相关审批单位例会审查和专家评审;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需要公众参与的,应做好公众参与相关工作。
4、经办人根据审查意见草拟审批意见,并经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发。
三、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一)、项目审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其中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应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二)、审批人员应做好与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联系沟通,做到提前介入,优质服务。
(三)、对于需要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审批人员应做好项目情况书面介绍、审议材料准备工作,其中重污染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预评价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影响预测等)。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由行政许可科负责起草,报局长签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