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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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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放射性废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应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止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

    二、放射性废物(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省环保局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在产生单位暂存期间,暂存的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专室保管。

    三、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要按照排污申报的规定,向我局申报登记。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掩埋放射性废物(源)。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理好放射性废物(源)。要求统一收贮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可书面报告我局。

    五、对违反上述要求,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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