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兽医站、兽药经营单位:
为提高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防疫效果,制止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混乱局面,保障畜禽的健康发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任何从事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组织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供应工作。全市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统一由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向省疫苗调拨中心订购,供应时打上“上虞市动物防疫专用”标记,严禁各级兽医站、饲养场(户)、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市外订购和供应。
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预防疫苗,免疫血清、诊断抗原以及配套的免疫耳标实行计划预订和供应,由各级畜牧兽医站落实。规模化养殖场本场使用的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疫苗根据当地畜牧兽医站专人管理制度和冷链系统配置落实情况,实行逐级订购和供应的措施。严禁自用疫苗对外销售和转让。
四、除上述规定的疫苗之外,其他动物疫病预防用疫苗,由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管理,为方便畜禽养殖户,各级畜牧兽医站的兽药服务部,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并向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订购和供应,但必须具备相应条件:1、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经注册登记;2、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人管理,并有台帐制度;3、具有相应的疫(菌)苗的冷藏条件。
五、疫(菌)苗的供应价格实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在兽医技术人同的指导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转让和出售失效、变质和过期的生物制品。
七、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严禁推广未取得新兽药证书和批准文号的兽用新生物制品。
八、兽用生物制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及技术问题,用户应及时向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九、对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
请各兽医站、兽药经营单位自收文之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上虞市农林水产局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6AAEFA8F8E4E47DA9E69AA9692B3DE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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