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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教职工请假和假期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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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考核和工资津贴发放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在对以往有关教职工管理的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现就教职工的请假和假期工资和考核津贴的发放等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关于教职工请假和假期待遇的规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工  请假待遇  规定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工会,各学区办,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发

 

 

关于教职工请假和假期待遇的规定(试行)

 

一、教职工请假规定

1、请病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病假,病假两个月以内的,须有所在地中心医院以上证明;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有市(县)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就医医院转给上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写出请病假书面报告,附上医院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只作为病假的建议),三个月以内直属学校由学校审批,其他学校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审批,三个月以上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请病假的教职工须准假后(急病例外)才能离校,否则无特殊情况作旷工处理。

2、婚、丧假

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为3天(除路程假外)。

绍兴市县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产假期限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晚婚晚育(女24周岁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七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小产假休息时间。无节育措施造成流产的,假期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不影响调整工资。如若保胎时间超过半年的,晋级时间需比正常情况推迟一年。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也可以计入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教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哺乳假

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3天及以下必须经学校(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4天以上,须本人申请,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8、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往返路费报销

(1)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长期工)与配偶不在一起(户籍为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

(2) 按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进行。

(3)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待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待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线的车船费(一般普通客车、火车硬席、轮船四等仓、市内公交票额)回所在学校报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学校现行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费。在往返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凭据报销。

(6)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线往返普通车船费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可以给予报销。

(7)教职工探亲假审批手续。要求探亲并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需写申请探亲报告(写明探亲对象、地点、起讫时间)、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探亲期满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探亲假报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9、婚丧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探亲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职工病、事假、旷工等均由学校领导负责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年终必须将病、事假超过三个月和存在旷工的登记表交教体局人事科归档。

二、教职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工资或岗位津贴15元,下同]全额发给,每请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奖(含工资中月考核奖和校本考核奖部分,下同)、一天误餐补贴,病假连续15天以上的,当月不发月考核奖;每月扣除的误餐补贴以一半为上限,一个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资项目全额发给(下同)。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照发,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还应扣发浮动工资30元,并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同样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70%比例发给。

(4)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教职工工伤需在工伤发生一个月报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6)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计算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职工已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并且已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要求复工的手续是:本人写出书面复工报告,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复工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教体局批准后要试用半个月,如在试用期限内旧病复发,病假与前连续计算,除在复工使用之月可以发在岗工资待遇外,下月起又继续按照六个月满假期限间工资待遇执行。

(9)有的教职工连续病假虽然未满六个月,但是为了领取有关补贴,在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工作不满半个月,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产假假期工资待遇

正常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对计划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法。

3、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资的5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的50%、两天的月考核奖、一天的误餐补贴;

(2)当年事假超过30天,从第31天起,按日计算,停发固定工资、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月考核奖和误餐补贴。

(3)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除。

4、无故旷工的经济处理

对个别无组织、无纪律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单位,且不属急病、有事而未经准假离开工作岗位,无故超假或病假期间不休息从事其他各种工作的作旷工处理。对无故旷工的教职员工学校应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旷工两天之内,每天扣发本人日固定工资、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误餐补贴和当月考核奖;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从第三天起,扣发本人月工资总额,并视情节作出必要的纪律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于一个月内及时报教体局批准。有擅离职位超过上述期限而不报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缴、扣减人员经费。

5、纳入直拨工资的学校,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报会计核算中心,依此编报工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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