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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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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上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上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规则  通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上虞市委办,市府办、纪委执法室、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学区办,方静同志。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发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教育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教育体育活动、招生招师、教育考试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法数额较大的;

(六)违法当事人主观态度恶劣,拒绝、逃避调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将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本局行政监察室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部门对处罚档次及适用标准没有说明理由的,监察室应当要求补充说明;处罚档次和标准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监察室应当要求补充调查;对于需要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监察室应当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行政监察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将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退还执法室,由执法室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提交分管局长核准决定或提交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复杂、有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对于需要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报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分管局长核准决定。

第十九条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执法室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上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上虞市教体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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