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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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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和《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1〕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上虞市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制定《上虞市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虞市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上虞市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市教育体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和《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电大、教师进修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电教馆及其他从事教育体育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学校)。

2.上述各学校中在编在职并与本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

3.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各学校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各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7.根据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在确定岗位总量时,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1)普通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电大、教师进修校、教研室、电教馆等教师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2)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0%。

(3)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

8.各学校岗位设置实行编制总量、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按照《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通用岗位等级并结合浙江省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设置4个等级,最高为七级职员岗位,最低为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对应为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各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序列相对应,其中高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13.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规定的标准控制执行。即普通高中、中职学校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30%、37%、33%;初中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20%、47%、33%;小学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4%、51%、45%;幼儿园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1%、54%、45%。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5:5。乡镇(街道)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以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为基础实行集中管理。

1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来确定。

17.各学校中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应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按实际需要设置。

    四、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9.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年限

20.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21.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规定的学历,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已。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25.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6.各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具体条件。

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27.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严格推荐并公示,市教体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以直接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等级岗位。

(1)获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中小学特级教师。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9.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考核,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五)学校校长(园长)

30. 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

   五、设置程序

3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学校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总量、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具体包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正文)、《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在册正式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等。

3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权限上报备案。

34.组织实施。各学校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岗位聘用实施工作。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六、岗位聘用
  35.各学校的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聘用条件,竞聘上岗,按岗聘用,进行岗位聘用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教代会审议或民主投票的方式。

36.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37.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38.各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9.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乡镇、农村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40.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41.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2.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43.我市原享受正高待遇的对象对应副高级岗位五级,待遇享受正高级四级。

44.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师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

45.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46.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切实加强考核,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主要根据《聘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仍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47.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及其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一次全员竞聘上岗,每年一次空缺岗位补岗。

48.因人员调整在学校间正常流动(含外地流入)的在编在职人员,应按流入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相关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七、组织实施

49.加强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日常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稳有序进行。

50.落实责任。市教体局是全市教体系统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学校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机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51.严明纪律。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要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

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11〕50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绍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要求,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基本制度为目标,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职数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用人机制转换,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实施原则

    2.事业单位应当在定职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3)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 构,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和岗位等级。

   (4)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5)动态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三、职责分工

    3.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政府直属、各部门所属和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4.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四、实施范围

    6.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8.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9.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五、岗位类别

    10.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1.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支持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六、岗位等级

     12.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13.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设置4个等级,即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1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15.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设置11个等级,即三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设为5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确须设置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6.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七、岗位结构比例

    1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18.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19.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2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1.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22.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2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7:4:5.3。

    24.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行业特点和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6.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27.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我市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绍兴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八、岗位任职条件

    2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32.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及权限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总量、名称、类别、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其中市委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管干部的岗位设置,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上述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实施工作。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增减机构编制的,或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36.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及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核准机关核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十、岗位聘用

    38.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上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虞政发[2007]31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2.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43.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44.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46.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十一、其他规定

    48.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49.对不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附则

    50.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中共上虞市委组织部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0号),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总体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我系统另行规定时间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4月15日前完成。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成立岗位设置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人员;

    2、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

    3、动员部署。组织学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文件,做好本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岗位设置的动员和部署工作;

    4、调查摸底。摸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在册正式人员和主体岗位等基本情况。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体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事业单位根据《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0号)、行业指导意见等文件,按照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类别和等级,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9),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设置岗位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2、在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3、《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核准。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10),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实施范围、核准岗位情况、拟设置岗位明细、岗位聘用办法、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具体完成时限等内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5、编制《岗位说明书》(附件3),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岗位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6、单位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上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虞政发[2007]31号)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7、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其中,已按《上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签订《上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签订《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未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统一使用《上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

    8、审核认定:拟定《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综合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附件4)、《岗位聘用人员名册》(附件5)等,并按程序审核认定。

    9、岗位等级工资的核定和兑现。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总体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岗位设置和组织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有关核准认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

    1、核准程序:

    全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其中:市委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报送材料:

    (1)《岗位设置方案》报告一式3份;

    (2)《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3份;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5份;

    (4)相关附件材料1份:单位《按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套改的人员名册》(附件6)(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syzpzx@163.com)。

    (二)岗位设置实施情况的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程序:与《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程序相同。

    2、报送材料:

    (1)、《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一式3份;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一式5份;

    (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审核表》(附件7)一式3份。

    (三)工资核准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对因岗位等级变动可提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对象,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应随带下列材料:

    1、经审核认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1份;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1份;

    3、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4、有“双肩挑”对象的单位提供经审核同意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审核表》1份;

    5、《上虞市事业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调整工资情况表》一式3份;

    6、《上虞市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1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岗位总量的确定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的依据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但对于因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人员增加较快的个别医院、学校等一些事业单位,可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和现有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核减后的新定编制员额和现有人员配备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的部分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统一合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由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二)关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为统筹城乡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岗位等级最高可设置职员八级(科级副职)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七级(副高)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控使用。

   (三)关于现聘人员的处理问题

    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维护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平稳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在首次岗位聘用时,除特殊规定外,现聘人员可按现聘职务岗位全部入岗。

   (四)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在一般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员,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作待遇。

   (五)关于事业单位领导成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聘用

    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六)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聘用

     已聘任在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且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即在管理岗位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并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可同时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但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已担任政工专业职务的一般人员应按管理岗位聘任,原已享受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可以保留。

    (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用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八)关于从“工改”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问题

    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九)关于特设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因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提出意见,填写《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5份)(附件8),按管理分工和权限,分别经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上一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的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中共上虞市委组织部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四: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以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再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一、教育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普通高

等院校、

高等职

业院校

有博士点院校

15

30

48

7

有硕士点院校

12

30

50

8

一般本科院校

10

28

52

10

示范性高职院校

8

27

50

15

一般高职院校

6

26

50

18

技校

30

37

33

中小学、

幼儿园

高中、中职

30

37

33

初中

20

47

33

小学

4

51

45

幼儿园

1

54

45

省重点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提高到40%。


附件下载:岗位设置表册(待会后操作).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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