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局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通过易地新建、撤并学校等方式,不断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步伐。为确保撤并学校档案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撤并学校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档案交接意见,明确归属学校移交全部档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新设置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合并组成新的学校时,原有学校的档案可由新组建的学校单列全宗保存。
四、学校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变动的学校,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学校单列全宗保管,不得散失。
五、被撤并学校在移交档案时,要连同各种参考资料、检索工具、原来存放档案的装具一并移交。
六、被撤并学校的档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善始善终,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防档案的散失。学校负责人要妥善安排档案人员的工作,使档案人员能安心做好档案工作。调离档案岗位的档案人员要在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后,方能离岗。
七、学校在撤并过程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档案受损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档案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置。
八、各学校在撤并过程中,归属学校接收困难或档案保管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应向市档案馆移交。
附:《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档案 管理 意见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档案局 上虞市档案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发
附件下载: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