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图审机构: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阶段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1.2008、2009年度按节能50%的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其中施工图审查率达到100%,施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5%,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70%以上。
2.2010年度及以后按节能65%的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其中施工图审查率达到100%,施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
二、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各方建设主体协调配合,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职责义务。
1.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商品住宅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门窗节能性能等相关信息。
2.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详细明确屋面、墙体、门窗等节能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及气密性等设计要求,并严格落实淘汰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的有关规定。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节能工程的需要部位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屋面、墙体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以旁站形式实施监理,并有详细记录。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节能审查,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因材料、工艺改变等原因进行节能设计变更时,审查机构应重新审查,并不得降低原节能效果。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各方主体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落实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认可备案制度,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1.凡进入我市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必须取得《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书》,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书》及《上虞市新型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表》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归档整理。
2.新建九层及九层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墙体节能宜采取墙体自保温工艺。
四、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加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1.新型墙体生产单位,应用单位要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争取墙改基金专项补贴。
2.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提高节能工程的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节能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促进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意见
抄 报:绍兴市建管局 、市府办、节能办
上虞市建筑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