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单位:
为全面贯彻《上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纲要的通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促进我市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 实施意见
抄 报:市府办、绍兴市建管局
抄 送:经贸局、市发改局
上虞市建筑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发
上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文)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5〕127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纲要的通知》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思路,确定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保障质量、全面推进为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是:围绕建筑节能,引进和发展高品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节能体系的性价比;通过节能建筑的建设,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舒适度。
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达到节能降耗的标准为目标。在2006年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按隔热保温标准设计、建造的基础上,2007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达到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既有建筑必须达到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对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其中,在新建住宅中要积极应用太阳能,提高其使用率,2007年达到30%,2009年达到50%。
二、完善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主要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能耗指标限值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造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必须达到隔热保温的要求。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其在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应用覆盖率。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标准及要求有: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商品住宅严格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及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商品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屋面、楼梯间墙体和窗户必须满足以上标准和规程的节能设计要求,墙体保温应采用自保温和外保温工艺技术,不宜采用内保温工艺技术。
按节能标准建设的商品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均必须采用中空玻璃(多层住宅宜采用平开窗)等满足保温隔热性能的窗。
新建住宅工程应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设置太阳能热水器。
2、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试点。根据“低消耗、高效率”原则,积极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目前要重点做好滨江1号等住宅小区和建筑业大楼等商务办公楼建筑节能措施的总结提高和宣传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3、积极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改建、扩建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4、大力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要依法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等建筑材料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使用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低辐射热断型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材料。
三、落实工作责任。
1、建立由建管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科教科、工程科、质监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履行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统一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科教科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协调和指导工作。
科教科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实施建筑节能及其围护结构节能产品的认定和标识制度,开展节能产品检测和节能建筑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工作。负责对节能建筑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工程科负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质监站负责对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对擅自修改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的行为予以纠正。
2、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在设计概算过程中要保证用于建筑节能的投资。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建筑节能设计。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认真监督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节能专项评估意见,对未通过节能专项评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擅自通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处理。
3、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管。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要依据《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予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竣工验收,并取消其参评优质工程的资格。
四、加强舆论宣传。
1、要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和科普活动,努力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建管局要针对不同对象,循序渐进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政策、技术等信息资料。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上虞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