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级农技推广中心:
为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推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加速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虞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精神,并征求财政等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以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为重点,整合全市农技推广力量,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为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专职及农技推广服务与农民需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脱节的现象,整合农技推广力量,初步建立起“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加速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加快农技推广责任体系建设。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性质,将现有的农技推广人员分为责任农技员、首席农技大师、农技指导员三类管理,加快社会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在村设立村级农技员。各类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应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不得随意安排和调用农技推广人员从事与农技推广无关的工作。
1、首席农技大师。由市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农业科技人员担任,按产业设置,一般每一个产业择优确定一人。2007年率先在我市优势主导产业(粮食、蔬菜、水产、茶果、畜禽、花卉苗木)中试行,以后每年根据发展情况确定。首席农技大师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农业生产的源头性需要,研究提出相应产业或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方案;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为责任农技员、农技指导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技术指导,承担相关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当地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及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
2、农技指导员。由市级农技推广机构中除首席农技大师外的其他农技推广人员组成。农技指导员的职责为:在首席农技大师的指导下重点承担面上的工作指导、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乡镇责任农技员,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活动。
3、责任农技员。由现有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组织,按区域配置责任农技员,实行定岗定员。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区域内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农业科技示范户;对责任区域内的科技示范户和农户开展技术指导,搞好科技示范方建设;完成上一级农技推广机构、首席农技大师等交办的其他农技推广任务。责任农技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农技信息中心承担、分配的其他工作。
4、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建立一支村级农技员队伍,村级农技员要与科技示范户有机结合,每村根据规模大小确定1-2人,村级农技员在市乡二级责任农技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及动植物疫病报告、农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对分布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企业等各行各业的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市农林渔牧局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发给农技推广证书,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管理,重点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的任务。同时鼓励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引进、试验等活动,参加或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农业科技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有偿或无偿服务。
(二)健全农技推广运作机制。围绕大力普及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切合实际、扎实有效的农技推广运作制度。
1、建立课题协作机制。由首席农技大师根据需要,选定相关专业的农技指导员和典型地区的责任农技员,组成行业科技协作攻关的课题组,由首席农技大师任组长,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3-5人为成员,开展专业协作,分工承担试验、示范、培训任务;责任农技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农民和科技示范户咨询的问题,若自己不能解决的可请其它责任农技员或市级农技指导员、首席农技大师咨询并负责解决。农技指导员和首席农技大师在本专业范围内的农技问题必须负责解决。
2、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发挥现有的农民培训中心、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的作用,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开展技术培训,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做到集中上课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现场操作与课堂培训相结合,常规学习与网络远程培训相结合。实施分级培训,首席农技大师制定年度本产业培训计划,负责对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每人一般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要积极选送到省内外农业院校、科研机构进行学习进修;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负责对村级农技员、种养大户进行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3、推进技术服务创新。积极推行“上门式”指导、“家政式”服务,通过建立“农技服务便民联系卡”、责任农技员包村联基地等制度,为农民特别是科技示范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类农技人员要经常深入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业企业,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特别在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如种植业在备耕、播种、田间管理、病虫草鼠害多发期、收获时期等;养殖业在种苗引进、免疫防病等时期)均应进村入户开展工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首席农技大师、农技指导员每年下乡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指导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1/3,责任农技员进村入户指导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1/2。
4、提升农业信息服务。发挥上虞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资源优势,运用好农技110和96160110咨询电话,为广大农户尤其是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送政策、送技术、送信息”,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发布农产品产销信息,联系种苗种子,推介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
(三)建立农技推广绩效评估体系。为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管理,推进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必须建立起科学量化、多方评估、绩效挂钩的农技推广绩效评估体系。
在上虞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上建立责任农技推广人员网上管理平台,将全市责任农技推广人员网络、联系电话、职责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由市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林渔牧局、各乡镇(街道)进行半年、年度考评,并广泛征求村级农技员、农业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意见,考核结果实行绩效挂钩,与责任农技人员年度功奖、职称评聘相挂钩(责任农技人员管理办法见附件)。
(四)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保障体系。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 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文件明确,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其中60万元专项用于首席农技大师开展课题研发,对成效显著的课题组实行奖励,每组原则上安排10万元;90万元专项用于村级农技员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原则上按每行政村每年2500元确定。农技推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滚动使用(农技推广资金使用办法见附件)。
四、方法步骤
2007年新型农技推广责任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6—7月)。
1、开展调研,制定方案。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对全市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现状进行调研,制定实施方案。
2、上下联动,构建网络。结合实际,在市级农技推广机构中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评选聘用首席农技大师,由首席农技大师召集组成各产业农技指导员团队;各乡镇(街道)农技信息中心按照农技推广人员专业对口,突出优势产业原则,确定各产业责任农技员;由各乡镇(街道)农技信息中心,根据各村实际,按每村1—2名确定村级农技员。
3、落实责任,分片包村。结合实际,乡镇(街道)责任农技员每人包干负责若干村的农技推广工作,与包干负责村建立责任书,制发“农技服务便民联系卡”,承担区域内农业技术咨询、指导、培训及承担示范方任务等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8月至12月)。主要围绕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优势产业,推进农业科技应用,提高农民收入目标,组织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分级实施各类技术培训,扎实开展技术指导和农业信息服务。
(三)考核表彰阶段(12月)。主要是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按级对首席农技大师、农技指导员及责任农技员、村级农技员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明显的个人和单位组织进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工作领导,市成立由余云才副市长任组长,农林渔牧局葛苗钦局长、市府办杨永苗副主任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农业副乡镇长(副主任)为成员的市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农林渔牧局内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农林渔牧局邹小华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二)注重实效,扎实推进。各级各单位在推进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责任农技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初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的农业主导产业群。
(三)强化管理,落实考核。加大对责任农技推广队伍的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三个级等进行表彰奖励,同时考核结果作为技术职称评聘、年度称职评定等方面重要依据。
附件1:上虞市责任农技员名单;
附件2:上虞市村级农技员名单;
附件3:上虞市责任农技推广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上虞市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虞农[2007]1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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