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了树医药行业新风、深入贯彻“九不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并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九不准”规定。根据基层实际,现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增加“不准推诿病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全区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1.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是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提升卫生行业形象的重要保障,是卫生系统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行风建设“十不准”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贯彻落实“十不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风效能建设和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2.要认真部署,强化责任。各单位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部署本单位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具体工作,落实领导班子主体责任、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将单位贯彻执行“十不准”的情况列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卫技人员贯彻执行“十不准”的情况列为个人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十不准”行为,对违反“十不准”的医疗卫生单位,区卫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以致行政处罚等处理;对违反“十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区卫生局依法给予其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示。
3.要设计载体,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近期要组织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切实保证行风建设“十不准”要求落到实处。
组织一次宣传发动。要通过单位内部网络、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媒介,召开会议动员等形式,迅速将行风建设“十不准”具体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单位职工,“十不准”职工知晓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强对“十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切实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十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开展一场学习讨论。各单位要在宣传发动的同时,通过学习教育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召开干部职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习讨论活动,深刻领会“十不准”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在全系统掀起学习贯彻“十不准”的热潮。同时要宣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院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单位、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和清正的执业服务环境。
举行一轮互动交流。结合全区“学最美人、做最美事”、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主题活动,加大对卫生系统各类先进典型的表彰和宣传力度,积极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结合“单位(医院)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等走进医院、走近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亲身体验、互动交流、职工访谈等,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卫生行业,帮助卫生行业改进行风,提升服务。
健全一套制度规范。要根据行风建设“十不准”要求,认真梳理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医疗核心制度,始终把医疗安全、医疗质量作为永恒主题和首要工作,以医疗安全为根本落实医务人员职业责任;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制度,深化完善单位绩效分配工作,树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导向;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动态分析岗位廉洁风险,推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检查等,杜绝开单提成、参与商品推销和工资收入与用药、医学检查挂钩等行为;进一步健全阳光采购制度,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规范各项公共资源的采购交易,深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工作,杜绝采购腐败和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行为;进一步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技防措施,加大临床用药预警、合理用药分析、电子处方点评和药品信息安全防范等监管力度,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进一步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杜绝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
落实一项专题督查。局党委将把监督“十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查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区卫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十不准”行为的投诉举报。各单位也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十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各单位贯彻落实“十不准”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卫生局。
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委员会
附件: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十、不准推诿病人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推诿就诊病人;如病情诊疗确需转院的,必须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