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范我市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评审和验收工作,推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印发《上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和验收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上虞市水利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评审和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扎扎实实搞好水土保持,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和实施验收工作,提高方案的编制质量,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虞政办发(2009)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虞政办发(2009) 97号文件的规定与项目报批的相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建后在规定的阶段,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 本市批准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并经上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编制完成。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条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下表进行分类管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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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表 |
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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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
挖填土石方总盆5万m3(含)以上或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 |
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m3以下或占地面积10万m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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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生产 供应 |
火力发电,抽水蓄能,核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热电厂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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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 |
220KV(含)以上 |
220KV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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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资源 开发 |
非金属矿采选、加工 |
矿区范围2万m2(含)以上 |
矿区范围2万m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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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采选、加工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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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开发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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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进行厂房、场地等设施建设的制造、加工、批零、餐饮等工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业 |
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或土石方挖填总量5万m3(含)以上 |
占地面积1万m2以上,10万m2以下或土石方挖填总量1万m3以上,5万m3以下 |
占地面积1万m2(含)以下或土石方挖填总1万m3(含)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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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 |
占地面积5万m2(含)以上或土石方挖填总里5万m2(含)以上 |
占地面积1万m2,(含)以上,5万2m以下或土石方挖填总量1万m3(含)以上5万m3以下 |
占地面积1万m2以下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小于1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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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煤气管线工程 |
服务面积10km2(含)以上 |
服务面积10 km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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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地热水和 矿泉水开发 |
日供水5万吨(含)以上或有引水工程 |
日供水5万吨以下且无引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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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点)开发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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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内容规定。
三、方案评审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编制完成后形成送审稿,由业主单位委托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报批批搞,报批稿经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复核审查后由业主单位报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登记表)经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审查后由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即形成报批稿,经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复核后由业主单位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八条 专家评审会由市水利局组织,并在会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送达评审专家。参加会议的除邀请的专家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也应参加,其中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编人员必须到会。专家组由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设计及市级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代表组成。评审会应当听取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汇报,经专家质询、评议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通过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由编制单位送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经复核审查后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签发审查表(见附录C、D).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及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签发的审查表和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各五份(报告书签字处均应实签)以及相关说明到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的要求,做好本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复印件)在批准开工后七天内送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作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接受监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水土保持监督站根据各开发建设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对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反馈给各业主单位。
五、水保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完成后统一由市水利局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在项目综合验收之前,业主单位应当向市水利局申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申请,并填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表(见附录E)。
第十四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站提出验收意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市水利局根据验收意见签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对水土保持影响特别重大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