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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机电排灌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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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虞市机电排灌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虞市水利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上虞市机电排灌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侧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电排灌站的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机电排灌站安全运行工作,积极推进机电排灌站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机电排灌站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机电排灌站网点布基本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装机55千瓦以上机电排涝站改造项目。装机55千瓦以下机电灌溉站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机电排涝站改造项目,指厂房、出水池等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及排涝泵、配电柜等机械、电气设备的改造更新。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申请列入市计划的改造项目,各乡镇(街道)按照保重点、保度汛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8月份报市水利局。

第五条 市水利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乡镇(街道)上报建设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稳步推进的原则,商请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后,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机电排灌站建设计划。

第六条 市计划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机电排灌站的改造项目应具有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估算50万元至10万元的改造项目应具有水利勘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估算10万元以下项目方案适当简化,由乡镇自行编制实施方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将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后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市发改局审批同意,报市水利局备案后实施。

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报经市水利局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机电灌站改造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招标、采购工作按照《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投资10万元以上机电灌溉站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资质,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但借配备安全员及本工程甜要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人员。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工程建设,未经市水利局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变更计划内容,不得扩大和缩小建设规模。

第十条 机电排灌站的新建或改造工程应按规定向市水利水电工程质且监份站申请质里监督,并主动接受市水利局、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及市财政局的监仔。

第十一条 未按下达计划完成建设任务、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建设计幼。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应会同财政等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工程质量检侧报告;

5、工程试运行报告;

6、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机电排灌站的建设资金原则上以市财政补助、乡镇街道)财政投入、村级自筹方式进行筹措。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机电排灌站改造项目中厂房、出水池等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祠滋泵、配电柜等机械、电气设备改造更新补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项目工程直接费、设备购费的60%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为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将机电排灌站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全市机电排灌站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机电排灌站要落实一名乡镇(街道)干部为具体安全责任人。并要求每年415日前把机电排灌站运行管理人员和安全责任人名单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市机电排灌站的运行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加强对全市机电排灌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运行管理人员人业务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电排灌站的设备运行管理,参照《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要求各机电排灌站每季不少于一次对设备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设备的全面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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