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3〕76号
百官街道、东关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加快提高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现将《上虞市社区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上虞市委组织部 上虞市民政局
2013年7月26日
上虞市社区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提高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
第一条 社区组织主要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按党章要求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城市社区的民主监督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全体居民对居委会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居务民主、社区资金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居务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支部(总支)委员半数同意为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民主议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热心社区事业、关心社区发展,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对涉及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开展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讨论社区日常事务。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一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参加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应到会议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事项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党员数超过应到党员数的半数方可召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方可通过。涉及选举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方可召开,选举结果须经实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方可当选。
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遇有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及社区重大事务,经社区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组织按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社区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交叉任职应履行规定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届期内调整,由街道党委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社区共青团、妇女组织成员人选由社区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街道团委、妇联批准同意,提交社区团员大会、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事务决策
第五条 社区事务决策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凡涉及社区重大事务,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则实行民主议事协商和决策。社区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目标;
2、社区公约及社区自治章程的修订;
3、修建道路、绿化、公共活动设施等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社区大额资金的使用、大额举债及资产处置等;
5、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6、涉及社区集体和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为:
1、党员群众提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1/10以上居民联名或1/5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居务联席会议商议。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居务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居民代表审议。社区党组织通过民主议事会的形式组织有一定能力的党员、居民代表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4、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审议事项。
5、居委会组织实施。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及时通过居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凡是社区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党务公开可通过党内会议、党组织活动、党内情况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网站、微博、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社区党组织要做好党务公开的登记工作,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员逐项登记、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深入实施居务公开。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社区重大事项都必须向居民公开。各社区都应设立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发布信息,并设置意见箱,同时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公开一次,涉及居民利益事项及社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居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社区居委会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印章管理。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需加盖印章的,应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登记办理。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全体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内容
1、对上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是对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帮扶、救灾、社保、低保、养老、就业、计生、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分配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2、对居务民主决策的监督。对社区事务实行民主决策、议事协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区发展规划、大额度资金使用、社区资产处置等重大居务决策实施全程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行为。
3、对社区资金、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的监督。参与制定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居委会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督促社区组织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台账;对社区经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社区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居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居委会成员民主评议情况,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计划生育、民政低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信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5、对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对社区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6、对社区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对社区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监督,重点监督社区干部履职承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承诺等制度的落实,协助街道纪(工)委,抓好社区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活动。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
1、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居监会成员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有关社区党组织会议,对研究的议题可以提出建议性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收集民情民意。居监会成员可以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意见箱等形式收集民情,受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向社区“两委”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
3、查阅相关资料。居监会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居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对有疑问的监督事项,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
4、审查有关票据、事项。居监会定期审核审查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居务公开内容,需经居监会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公开;需报街道办理的社区工程招投标、集体资产租赁等涉及居民利益的的重要事项,须征求居监会意见后,方可上报街道办理。
5、开展专项监督。居监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前应向社区党组织报告监督事项,说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须2名以上成员同时参与。监督事项结束后,应将监督情况报社区党组织,并在10日内公开监督结果。必要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6、质询、建议及向上级反映情况。居监会对居委会有关社区事务的决策、执行、实施等有疑问,可要求居委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作出解释;对居委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对居务事项擅自作出的决定,或者对有关事项、票据有重大争议,且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共识的,可提请社区党组织或街道处理;居监会因工作受到干扰等原因,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社区党组织、街道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居监会应定期召开会议,集体学习强农惠农政策法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汇总梳理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讨论相关社会事务,审核财务收支及经费使用情况。
2、工作台账制度。居监会工作台账由街道统一制作,居监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工作台账列为居务档案。
3、工作报告制度。居监会每年向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反映,也可直接向街道纪(工)委报告。
4、工作考评制度。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居监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街道纪(工)委定期不定期对居监会履职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5、工作协调制度。建立由街道纪(工)委牵头,相关领导和职能机构参加的协调组织,对居监会反映的违规情况、申诉、投诉事项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调解决。
6、责任追究制度。居监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可责令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终止居监会成员资格:居监会成员因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而被纪检、司法机关查处的;在年度居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居监会成员空缺的,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此递补或另行补选。
第五章 社区服务
第十七条 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全面建立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对居民办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外来人口登记等政府性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公开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完善服务机构设施。建立与社区职能相适应的服务机构设施,重点建设党员活动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救助(就业)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议事室、警务室、阅览室、活动室“两中心三站四室”。
第十九条 培育社区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服务、社会救助、文体活动、学习教育等社会组织,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深化“网格管理、联动服务”。以小区、楼群、道路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单位科学划分网格,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延伸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建立党员干部联网访户制度,每位社区干部联系1-2个网格,每位党员联系本网格一定数量的住户,定期上门走访,收集民情民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情档案。以社区为单位,按照“一居一册、一户一表”的要求,建立民情电子档案,及时输入“民情通”大平台,完善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和谐共建
第二十二条 深入推进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努力构建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新格局。
第二十三条 社区“契约化”共建以“五约”为基本流程,分步实施:
1、“谈约”。社区党组织通过走访驻区单位,掌握单位基本情况,了解签约意愿,双方根据各自优势列出服务项目“菜单”,商定契约内容和服务项目。
2、“签约”。社区党组织牵头召开社区党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共建契约,制订年度共建计划。
3、“亮约”。将共建契约和共建计划在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4、“履约”。按照共建契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区党建共建活动。
5、“评约”。履约期满后,召开社区党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交流评价最终履约情况,考察履约效果,并征求改进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的意见建议。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契约化”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开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村单位参加的社区党建共建联席会议,研究共建事项,解决工作难题。
第二十五条 按照“职责明确 、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原则,落实驻区单位和社区的共建责任。社区党组织要利用社区党员群众活动场所、党员服务站、社区党校、远程教育播放站点等资源,为驻区单位提供服务;驻区单位要开放本单位阵地资源,为社区党员群众开展活动提供方便。社区党组织和驻区单位要共同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做到思想工作联做、辖区治安联防、基础设施联建、公益事业联办、群众文化联动、社区发展难题联解、社区活动联搞。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认真执行党员“一句话承诺”、“闪光言行”评选、联系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内关爱等制度,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全面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公推荐优制、考学考绩制,发展党员全程联审制、全程票决制、全程公示制、全程记实制,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选优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严格按照社区换届民主选举办法,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班子。根据精干高效原则,合理配置社区工作者队伍,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一般按每增加400户配备1人,但最多不超过8人。继续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落实社区工作者招聘录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激励、待遇保障、解聘退岗等制度,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社区干部教育培训。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市级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定期培训,街道负责对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一般每年一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经常性学习教育,有计划地开展思想作风建设和岗位业务知识、技能等培训。
第二十九条 强化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日常办公、外出请假、重大事项报告、谈心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实行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各街道根据社区实际下发《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年终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考核;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全年目标任务,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年终负责对社区其他工作者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奖金兑现、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并作为社区工作者延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底召开社区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社区共建单位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围绕德、勤、能、绩、廉及整体评价等六方面内容,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班子成员、其他社区工作者等进行民主评议。街道党委要把评议结果作为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在职党员的监督管理。社区党组织要按照“双管双争”活动的要求协助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党员居住地表现情况,认真履行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职能,客观、准确评价每个在职党员在社区的表现情况,每年底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一次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是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乡镇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街道党委、政府监督落实,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