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山塘水库管理,提高水库安全度,规范水库大坝报废行为,现将《上虞市水库大坝报废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虞市水利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上虞市水库大坝报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库容一万立方米以上己建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库容一万立方米以下山塘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型以下(含小一型)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封委会是其所辖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大坝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没有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没有经济实力有效采取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没有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没有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八条 报废大坝须由水库所在村及受益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具意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及处置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水利局必须组织技术人员对拟报废大坝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已没有使用价值的准予报废,并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报废水库必须拆除大坝或填满库区,排水沟渠配套,完工后经市水利局验收合格。对实施大坝报废并恢复原始状态补偿工程的投资,按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水库报废补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应当予以报废的水库不及时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