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建设,加大工程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区畜牧转型升级,实现构建全区生态畜牧新格局的工作目标,根据区委办《关于开展农牧循环加快推进畜牧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4]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列入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加工厂、沼液收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列入其它财政补助项目的不再重复列入此项目补助。
二、资金扶持标准
补助范围:主要对农牧循环工程(沼气工程、雨污分离)、有机肥厂建设、沼液集中收集配送点建设相关的生产用房、基础设施设备(与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沟渠路电力设施设备)、配套生态消纳基地沼液池、喷灌设施、沼液灌装车等固定资产投入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助。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件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农牧循环工程建设标准。
1、畜禽养殖场农牧循环工程补助。
按工程建设实际投资总额的4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有机肥厂和沼液收集配送点建设补助。
有机肥厂新建或扩建、沼液集中收集和配送点建设,按投入额40%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请立项所需提供材料
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及时上报立项材料(附件二),上报项目经区农林局审查后,下达立项建设计划,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验收及补助支付
项目完工后要及进组织验收,并落实补助政策。
(一)养殖场农牧循环工程建设补助
1、上虞区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三);
2、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工艺、流程、施工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报告,工程建设有效票据(工程实施后至验收前出具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4、农牧循环工程建设、设计相关资料;
5、粪便委托生产有机肥的,需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受证明材料以及有机肥厂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原件备查);
6、污水、尿液、粪便农业利用的,需提供配套消纳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7、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图和照片。
(二)有机肥厂和沼液集中收集配送点建设补助
1、上虞区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三);
2、有机肥厂和沼液集中收集配送点建设方案,包括工艺、流程、施工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
3、有机肥厂和沼液集中收集配送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报告,工程建设有效票据(工程实施后至验收前出具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图和照片。
(三)补助资金的支付
1、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汇总、验收后上报区农林局、区财政局。
2、由农林局、区财政局组织对乡镇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项目实施单位。
四、使用管理要求
1、农牧循环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补助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区农牧循环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
1、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农牧循环工程建设标准
2、上虞区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立项申请表
3、上虞区畜禽养殖农牧循环工程扶持资金申请表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4年3月7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