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围垦局: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上虞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见附件1),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补贴机具应在机体固定位置具有出厂编号(又称机具编号或机架号)、发动机出厂编号(有发动机的机具)的钢印,并有起止标识。并在明显部位喷涂或粘贴“2014年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里公布)。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省里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区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浙江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农业机械购机者,于11月15日前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3)以及邮政储蓄“一卡通”帐号,到区农林渔牧局申请补贴资金;其余农业机械的购机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邮政储蓄存折或印鉴卡复印件。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
不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的购机者,须带机申请补贴资金。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区农林渔牧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结算文件(含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区农林渔牧局。
4.结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农林渔牧局统一汇总后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邮政储蓄“一卡通”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区农林渔牧局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林渔牧局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在4月30日前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4)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5)。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完善由乡镇(街道)领导牵头、人大、纪检、财办、农业(农机)、公安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要根据购机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农业厅将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于11月30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农林渔牧局、财政局。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林渔牧局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6)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布,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区农林渔牧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附件:1. 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 经销企业供货表
4. 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5.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
6. 2014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4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