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离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73号)和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电离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绍市环函[2014]38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区电离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重点金属熔炼单位的现场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不少于2次,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单位的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不少于1次。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单位业要按照“提高认识,提升能力,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梳理、查找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的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