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提升各类环境检测的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上虞的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当前,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区环境监测站承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验收监测等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环境监测站人员力量不足与大量的环境检测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同程度影响了环境管理的效能。为此,我局将以“创新机制、保质提效、服务发展、分类监测、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为原则,积极构建“以政府监测机构为主导、社会检测机构为补充”的监测机构体系,明确分类监测具体操作规程,同时规范资格审查、监测把关、跟踪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要求,力求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效率,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促进我区环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资格要求
为充分利用社会检测机构资源,我局试行本区部分环境检测业务由社会检测机构承担完成,对从事本区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格要求如下:
(一)满足省环保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中有关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的要求。
(二)已列入绍兴市环保部门认可(或备案)的社会检测机构。
(三)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须附相关资质证明、相应监测设施与人员能力证明、此前已取得的环境监测成果等),并填写《社会检测机构申请进入上虞区从事监测业务环保审核确认表》(附件1),经我局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公示确认备案。
(四)未经我局事先审核、确认备案的社会检测机构,在我区境内进行的与环境管理有关的环境监测活动所得出监测数据或结论,不得用作环保管理依据。
三、业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的环境检测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自行检测委托业务;
(二)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整合整治等的环境检测;
(三)科研项目委托检测业务;
(四)地表水、环境空气、饮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五)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
(六)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七)机动车尾气检测;
(八)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检测;
(九)我局认为需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与环境管理有关的环境监测业务。
四、操作流程
本办法中业务范围内的第(一)至(六)条环境检测内容,企业可直接委托由我局事先审核、确认备案的社会检测机构检测;业务范围内的第(七)条内容,根据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范围内的第(八)、(九)条环境检测内容,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申请。企业或局相关科室根据根据监测类型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后向上虞区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申请。
(二)委托。区环境监测站根据受理的监测申请,审核相关资料,经相关科室确认可委托社会检测机构检测后,告知企业委托经我局备案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监测。受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在认真梳理委托项目的有关资料后,应立即会同监测站、当地环保分局或所进行现场踏勘,确定监测方案;社会检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方案须经局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环保分局或所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范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时间须提前告知监测站、分局或所;社会检测机构所承担的监测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认可范围之内。
(四)报告。社会检测机构在现场采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土壤、固废等有特殊检测时间要求的除外),监测站应对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完整性、信息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社会检测机构在监测站对检测报告形式审核后,才可将监测报告交与委托方。需要技术报告的,社会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五)其他。社会检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将检测结果等内容泄露给除本区环保系统及委托方之外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含保密协议)须以原件向我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资格审查。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环境检测资质,同时经实地考察确认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明确的相关条件,方可从事本区的环境检测业务;我局将适时进行社会检测机构备案确认,具体时间安排将在环保局网站公示通知;备案确认后的社会检测机构将在我局网上公布。
(二)谁委托谁负责。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社会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及业务范围内,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三)谁检测谁负责。社会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检测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提供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如确有需分包项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经监测站备案后可分包,并对分包后的数据负责;分包的检测因子不得超过该项目需测因子的10%。
(四)合理规范收费。社会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收费需公正、公平,检测项目收费可参考《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浙价[2000]147号),不得低价恶性竞争。
(五)严格监督管理。为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区环境监测站要会同局相关科室,制定社会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明确有关检测的方案编制审核要求、现场检测要求、检测与评价报告要求、完成时间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抽)查和考核。其中,发现社会检测机构存在服务差、乱收费等问题,或不认真履行相关检测规范要求、检测报告质量差的,将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在本区的环境检测备案资格;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检测规定和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结果,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其在本区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资格。
(六)不断总结完善。区环境监测站和局相关科室等部门要经常交流推进本区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措施,力求重点突出、程序统一,操作简便、提升效率,着力提高我区环境检测工作管理水平。今后若遇上级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精神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