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项目标底编制管理机制,提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系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道路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第五条 根据区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标底编制服务费用为5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标底编制服务费用为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标底编制单位。
第六条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各级相关文件要求、本区相关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浙江省定额,绍兴市及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
第七条 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绍兴市及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若项目涉及的清单价格未在绍兴市及浙江省市场价格信息范围内,则按市场行情由建设单位与专业审计分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设置标底,其标底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第九条 标底应当由标底编制说明、汇总表、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等文件组成。
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的表现形式和计算口径应当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参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相关规定以标底为基础上下浮合理的幅度设立拦标价以拒绝投标中的过高报价,拦标价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定的标底基础上确定,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予以公布。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
招标人可以将标底下浮合理的幅度作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价的预警线,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标底下浮幅度按照《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中建议的让利范围确定;对超过该幅度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视为无效标。
以标底为基础设置拦标价以及预警线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对标底的编制过程和价格保密。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在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单位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在标底编制过程中,有意抬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由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的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在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将记录到区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记入上虞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绍兴市或者上虞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投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须按以下要求设定相关条款:
1、应当合理设定标底编制责任误差率的最高警戒线。若责任误差率超出警戒线,则按每超0.1%,扣除一定的服务费用,直至咨询费扣完为止。
2、标底编制服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时间按造价咨询业务委托联系单时间为准。50万元以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5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变更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费用建议按照相关收费标准7折计取。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告知标底编制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备案事宜,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备案机关、备案时间等主要事项。标底编制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时至备案机关备案的,应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其完成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