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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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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单位、工程办公室:

现将《中介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中介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系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局属各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涉及下列招投标事宜的,原则上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招标”):

(一)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的招标代理;

(二)工程预算编制;

(三)其他需要中介机构办理的招投标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第三条所列招投标事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先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直接确定中介机构,并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招标后失败,重新招标难以组织的;

(二)能委托的中介机构数量在3家以下的;

(三)服务内容具有一致性,需要由原中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

(四)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另有规定的。

本条所称“中介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因开展和规范招投标活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关事宜而发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第六条  达到公开(邀请)招标限额或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各单位委托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未达到公开(邀请)招标限额或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各单位进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中介机构招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但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拟确定招标代理的采购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拟确定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安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中介服务费用限额计算,所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应根据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的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需公告事项的信息发布范围及费用承担约定;

(三)拟申请公证事项的费用承担约定;

(四)评标专家等服务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使用要求及费用承担约定;

(五)可收费事项(如报名费)的计费标准及收入分配约定;

(六)给予中介机构的服务奖励条件及额度等其他需要事先明确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委托人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刊登公告、申请公证、聘请专家等事宜,并支付相应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在招标代理权投标时自行考虑。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详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

第七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已包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内的各项支出内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支付或者重复支付。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外,中介机构不得利用业务之便向中标(成交)人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应档明确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并事先约定违约责任。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委托代理合同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九条 中介机构代理工程项目招标的,应当根据中标人要求,在项目具体招标过程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廉政保证以及及其他相关保证金的设定情况。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建设局建设与公用事业科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区建设局将建议监督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或撤销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市场活动等处罚,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2、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5、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7、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9、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清单或预算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

11、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12、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3、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

14、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上虞注册分支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地在绍兴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在本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不强制要求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凡在上虞区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中明确备案事项,及时到便民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地进上虞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上虞分支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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