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单位,全区市政园林企业,供水供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精神,根据绍兴市安委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安委[2014]6号)、绍兴市上虞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虞安办[2014]9号)、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政工程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建设建[2014]173号)、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镇燃气管道较大事故防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绍市建设建[2014]175号)和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要求,并结合近期“打非治
违”、“汛期安全检查”等工作要求,有效防控我系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
转,现就全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系统治理、综合监管,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重点内容
(一)建设工地:以预防坍塌事故为重点,加强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和混凝土浇筑、施工起重机械等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论证、审批、实施等管理,突出“三违”查处、承发包管理、现场管理、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到位和应急救援等环节。
(二)燃气行业:以预防燃气爆炸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健全,重点检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劳动纪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燃气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方面。
(三)供水行业:以保障水质安全为重点,加强水质管理及水质检测,定期公布水质信息,做好水厂运行与管理、管网运行与管理、供水服务、应急管理等方面。
(四)老旧公房:以预防公房倒塌及触电事故为重点,加强对承租户安全消防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定期开展演练,合理配发消防器材,撑握消防“四会”知识,定期对老旧电缆线及老旧公房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市政园林公用设施:重点对市政道路、桥涵、管线、路灯、户外广告牌、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测绘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对各类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车辆保养安全运行情况;半山、龙山等国有山林防火情况;环卫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情况。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和配备安全生产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二)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隐患建档登记。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组织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深化安全宣传教育。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咨询日”、“法制宣传月”等活动,普及各类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加行业内同工种业务技术交流,注重培训质量,推进队伍建设。
(四)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事故防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对照标准,自我检查、自我评分、主动整改、持续改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深化应急救援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理顺机制,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预案的日常演练,注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及协同作战能力。
四、行动实施安排
(一)行动动员部署阶段(5月至6月)。各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较大以上事故防控专项方案,层层宣传发动,深入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0月)。各单位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整治”、“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化安全宣传教育”、“深化应急救援管理”为抓手,把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市政质安监站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各方主体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督促相关市政施工企业开展好市政工程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指导。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开展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成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日前报建设和公用事业科(联系电话:82214155)。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