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发改价〔2014〕18号
上虞区商贸国资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规定,考虑到近几年来,区食品公司人员工资上涨、设施设备投入增加、税金新增等因素,在成本监审、屠商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适当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基准标准调整为33元/头,允许区食品公司在上下浮动15%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2. 手工定点屠宰服务费不作调整。
3. 区食品公司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虞发改价〔201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