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
(一)机构名称。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名称统一改为“××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村(社区)基层平台名称统一改为“××村(社区)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室”。
(二)机构性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中心副职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待遇。
(三)人员配备。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规模配备,常住人口在2万人以下(含2万)的配备2名,常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配备3—4名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安排: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镇、章镇镇、丰惠镇、小越镇、崧厦镇应配备不少于4名的中心工作人员,上浦镇、汤浦镇、下管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心工作人员,长塘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应配备不少于2名中心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乡镇、街道现从事人力社保工作人员或其他行政事业人员中调剂使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新增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者选调,派驻乡镇、街道工作,实行“编、岗、人”的逐步统一。继续留用或招用劳动合同制协管员1—3名,以适应繁重的人力社保工作需要。从事社会救助的民政助理员仍沿用原编制人员数。(详见附表)
村(社区)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聘用,每个村(社区)必须保证1名或1名以上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场所设备。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服务场所应按照便民原则安排,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窗口面积根据乡镇(街道)规模设置(详见附表),并在窗口设置就业服务、社会保险、职工维权、退休职工管理、社会救助等内容。设立宣传栏、意见箱、信息发布栏,并备有各种业务宣传资料供免费取阅。中心镇应设人力资源分市场,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
村(社区)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室与村(社区)便民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一站式”办理的重要窗口,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窗口应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必需办公用品,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配置电子显示屏。
为加快时间进度,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村(社区)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室标准化建设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⒈就业创业服务。组织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建立辖区内就业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台帐并实现动态管理服务;组织就业创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实现创业和就业。
⒉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做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和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或停保),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工作的推广及受理,受理简易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⒊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对劳资纠纷依法进行调处,及时介入重大、突发性事件,掌握事态,并按规定上报。
⒋依法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监察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完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⒌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导并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和健康检查等。
⒍负责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村级灾害信息员进行灾害统计上报培训等工作,指导村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