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第608号令和虞政办发[2007]205号《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将二○一三年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拨给你们,请接通知后,认真负责地落实配套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非农户籍的退役士兵;
2、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1、非农户籍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
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满二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000元,并增发六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120元;三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从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
未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满二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000元,并增发六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120元;三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从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
2、农村户籍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加上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三、经费负担比例
1、非农户籍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区财政负担;
2、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区和乡镇、街道按比例负担,其中一类乡镇、街道,区财政负担40%,乡镇、街道负担60%;二类乡镇,区财政负担60%,乡镇负担40%;三类乡镇,区财政负担100%。所需经费列入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四、发放时间
务必在二○一四年三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全额兑现发放到人。
五、发放手续及要求
1、各乡镇、街道在兑现安置补助费时,应严格办理领款手续,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开具三联单发放,必须由本人或父母签字,不允许其他人代签代领。并在4月10日前将签名领款发放花名册复印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和财务科。
2、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安置补助费的负担比例,及时配套拨款,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人。
3、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标准发放。各乡镇、街道不得随意截留、移用、挪用该款,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1:2013年冬季非农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附2:2013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4年3月7日
附件下载:2013年度退伍费发放.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