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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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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镇属有关单位:

《梁湖镇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梁湖镇2014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工作部署,有效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93号)文件精神,2014年决定对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拆除,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目标

实施对象为列入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今年重点为全镇3条区级及以上河道(曹娥江、杭甬运河、上浦闸总干渠)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整治目标是通过该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使整治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改善,并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阶段(6月1日——7月15日)

相关行政村对区级及以上3条河道两侧200米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逐一入户详细摸底调查。调查表上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发动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各行政村根据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办法(虞政办发[2014]192号文件)和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关停拆除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与任务职责。

3、实施养殖场关停拆除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各行政村组织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并建立实施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4、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镇负责具体组织验收,并将各村(居)相关资金申请报告汇总后统一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林渔牧局、区财政局以兑现关停拆除补偿。

三、补偿奖励政策

按《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4]192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梁湖镇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王银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高宏杰、副镇长陈建校、朱树明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技信息中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全镇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整治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

2、扩大宣传,造浓氛围。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五水共治”的有关举措和实际意义,宣讲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积极造势,着力做好区域内养殖户的统一告知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争达到群众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积极关停拆除的效果。

3、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要求完成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各办线、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强化联动,配合行政村推进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镇农技信息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的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关停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镇城建办要根据各行政村要求,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配合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国土所要进一步强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法用地执法,加强日常巡查,杜绝边拆边建。镇派出所要及时协调化解处理好因畜禽禁养区关停拆除引起的矛盾纠纷。对拒绝限时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畜禽养殖场的棚舍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享受存栏畜禽处置补偿政策。

4、落实责任,长效管理。对已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拆除后处置工作,同时监管工作落实到人、专人盯场,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不良现象,各办线、单位要切实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抓好长效管理工作。

5、加强督查,严格考核。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作为全镇“五水共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行每月通报、定期督查,并纳入各行政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乡镇街道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进行抽查,如查实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进行追责,取消相关养殖场存栏畜禽处置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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