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绍兴市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安置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顺利到岗就业。现就我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的条件
退出现役时未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工作流程
(一)接收报到
1.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负责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
2.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局、区人武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做好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接续、户籍登记入户、档案交接等工作。
(二)考核考试
1.档案考核由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负责实施,每年7月31日前完成;
2.理论考试由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的通知,组织实施安置对象的理论考试工作,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考试;
3.区监察局负责对档案考核、理论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以上具体按照《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录用办法》(附件1)执行。
(三)确定岗位
1.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根据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安置对象人数按比例确定事业编制职工计划和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人数,于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函告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办);
2.区人力社保局接函后1个月内与区编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事业编制职工安置单位、人数,并函告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被安置单位按规定向区编办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
3.区财政局(国资办)接函后2个月内与有关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初步落实接收意向,以公函形式报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由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报区政府审核批复。
(四)择岗就业
1.择岗就业工作由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牵头组织实施;
2.每年9月30日前,由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做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考试考核分数计算、排名、公示工作;
3.每年10月20日前,区监察局、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及相关用人单位根据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的通知,共同开展现场择岗和档案交接等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区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体现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工作安置流程阳光、规范。
2.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安置工作流程确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按时高效完成当年的安置工作任务。
3.凡是接收安置到事业单位或国企单位的,由民政局出具《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及个人档案移交给人力社保局;再由人力社保局开具介绍信到各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接纳手续。
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明确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六个月内)视为社保缴费年限,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安置的,超过期限部分的社保缴费,由负责安置的职能部门给予牵头协调解决。各用人单位和区人力社保局做好接续工作后报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备案。
附件:1.《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录用办法》
2.《上虞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考试考核录用办法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需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2012年起,对我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档案考核、理论考试(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为依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采取“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组织领导
由区民政局(区复退军人安置办)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双考”安置对象
当年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审档认定的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四、理论考试
(一)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试题全部为客观题,试卷满分为100分。具体由上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
(二)考试范围: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一般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综合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等内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考者须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于指定时间内到区安置办报名并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地点:根据区安置办通知,报考者须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成绩: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布。
五、档案考核
考核分数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安置部门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计分。
(一)考核计分标准
1.加分项目及标准
(1)基本分。为50分。
(2)军龄分。12年(含12年)以下每服役满一年加1分;超过12年部分,每服役1年加1.5分。(计算军龄的时间,以批准入伍时间和批准退伍时间为准,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服役半年的按上述标准的1/2加分。)
(3)奖励分。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加30分,荣立一等功的加20分,二等功加10分,可累计;荣立三等功的首次加4分,以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加分一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加分。上述奖励不包括集体奖励。
(4)伤残分。因战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加10、9,8,7、5、4分;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加8、7、6、5、3、2分。
(5)政治分。中共正式党员加2分,中共预备党员加1分。
(6)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每满2年计1分。艰苦地区与特殊岗位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7)学历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毕业生入伍,大专生加1分,本科生加2分,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以上的加3分。以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
(8)烈士子女加10分。
2.扣分项目
(1)行政处分。行政警告扣3分,行政严重警告扣5分,行政记过扣7分,行政记大过扣9分,降职或降衔扣12分,撤职扣14分。
(2)党纪处分。党内警告扣4分,党内严重警告扣6分,撤销党内职务扣8分,留党察看扣10分,开除党籍扣18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二)考核程序
1.考核计分。由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参考对象本人原始档案记载、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计分,记入《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见附表1)。
2.签字确认。考核计分结果,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通知本人签字确认。
六、考试考核相关说明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分数分别占40%和60%的比例折算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定名次。考试成绩、考核分数,折算后总成绩和排名次序由区安置办在上虞区民政局网站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双考”对象对本人理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区安置办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试对象试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他人考核计分有异议的,也可书面反映,经区安置办核实后,及时告知反映人,逾期不再受理。
(二)对“双考”对象立功受奖的认定,以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档案记载不全或无记载的,一律不予补缺,且考核不加分。
(三)对“双考”对象档案中的计分项目疑有造假情况或不如实提供的,经查属实,属骗取安置资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属骗取考核加分的,取消加分,并取消其安置进事业单位资格。
(四)本《办法》所指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籍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五)本《办法》所指特殊岗位特指飞行、潜艇、舰艇。
(六)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七、公开选择岗位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确定后,由区安置办进行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总分排名次序,公开选择就业单位,并填写《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单位选择意向表》(见附表2)。
若出现“双考”总分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最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成绩高者优先;理论考试成绩相同者学历高者优先。
八、办理就业手续
公开选择单位后,由区安置办向人力社保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再由人力社保局根据事业或国企开具介绍信,退役士兵按照《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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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别 |
| |||||
|
序号 |
加分项目 |
次数 |
加分 |
序号 |
扣分项目 |
次数 |
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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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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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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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军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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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奖励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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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伤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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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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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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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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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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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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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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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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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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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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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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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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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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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2:
上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安置单位选择意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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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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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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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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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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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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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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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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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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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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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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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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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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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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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选择 单位 (只选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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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放弃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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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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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附件2:
上虞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退役士兵的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宣传、报道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事业编制用编计划。
区教体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的户籍迁移及落户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安置工作的监督。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负责与区属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对接,提出退役士兵工作安置初步方案,根据区政府意见督促企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考试、安置手续、社保接续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退伍档案的接收确认及保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好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拟订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考核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