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提高禽肉消费水平,保障我区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绍兴市区活禽屠宰交易管理的通告》(绍政发[201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区农林渔牧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验收。督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对检疫不合格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家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省外调入活禽及其产品的备案及核查工作。确保市场内交易的禽类产品检疫合格。
区卫生局负责家禽屠宰和禽类产品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对相关场所做好清洗、消毒和对相关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等工作,指导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场所外环境禽流感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预警疫病风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禽类产品经营、流通、餐饮、加工环节,包括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关闭主城区(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市场活禽交易,督促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家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禽类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负责主城区(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禽类产品以及禽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经营者和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禽类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负责冷库等禽肉储存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储存单位严格执行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储存禽肉等制度,做好储存产品的经营台账,严格规范储存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建城区内禽类交易市场外占道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物防治措施正常运行。
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农林渔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打击家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发改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收费标准的确定。
区财政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的有关财政保障。
区宣传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的有关宣传报道。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区内养殖的家禽排查、清理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小越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活禽及其产品经营者和使用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督查管理,建立相关记录台账,确保信息可追溯,加强自律,主动抵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