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上虞区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上虞区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为区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二类会议为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及人民团体等单位具有换届和选举任务的区级会议; 三类会议为除上述一类、二类会议外的其他各类会议。
四、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一类会议550元/人.天,二类会议300元/人.天,三类会议12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会议经费安排
一类、二类会议,须经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一类、二类会议中除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外,区财政局结合财政保障体系,按规定标准安排专项会议经费。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等会议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三类会议的会议经费,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会议人数和天数
一类会议人数和会期按规定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30%以内。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上届,确需超过须经一定程序报批,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
七、会议地点
各单位要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和车辆,内部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按照节俭、便捷的原则安排会议地点,不得到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八、会议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并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一类、二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会议费预算总额。
九、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十、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十一、其他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中的《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虞区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区内组织培训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综合定额标准为180元/人.天,确需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到区外组织培训的,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8人。
第九条 各单位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区委党校或单位内部培训中心举行,确需到区外培训的,应当优先选择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高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不得发放纪念品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单位除物价部门批准外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责令单位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区委组织部、统战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培训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