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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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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绍兴市上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区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区食安委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区食安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三)食品安全按照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二、区食安委组成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各副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结合区级领导工作分工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渔牧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服务业发展局、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建管局、区粮食局、区旅游局、区供销总社、区商贸国资总公司、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虞办事处、绍兴海关驻上虞办事处主要领导,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可根据职务调整自然接替,成员单位变更时,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区府办印发通知。

三、主要职责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3.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领导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

6.评议、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7.研究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8.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报道;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协调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全区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食品产业链综合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全区食品行业发展,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

区经信局:贯彻落实全区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食堂等食品安全管理。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督促学校、幼托机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信息报告,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托机构内及学校、幼托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局属各办案单位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区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保障计划,落实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的周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工业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

区建设局:负责城区食品行业相关的市政设施、污水处理、餐厨垃圾、市容环卫等管理;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

区农林渔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种子(包括种畜禽)、兽药(包括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食用林产品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及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户外食品广告招牌设置与经营场所外立面装修的监督管理;负责检查落实、依法查处城区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出现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户外食品经营摊点进行疏导、规范管理,依法取缔重点路段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点。

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全区服务业食品安全的牵头管理,强化各行业协会的自身管理作用。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管理授权要求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区建管局: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和建筑工地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购销、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内食品行业的合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供销总社: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做好食品的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

区商贸国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商贸国资系统做好食品的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

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虞办事处: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绍兴海关驻上虞办事处: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食品的查验工作。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食安办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负责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区食安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综合监督,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衔接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安委日常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会,承担相关职责。

1.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食安办提出,提前15天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2.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区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3.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区食安办主任同意,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文件制度

为保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用虞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2.区食安办文件,用虞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录会议明确议定的事项。

4.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须报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三)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乡镇(街道)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机要文件的管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会议由区食安办组织召开,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联络员会议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是通报全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全面真实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1.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舆情等;

2.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3.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4.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6.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项;

8.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动态、信息;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主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公文,要做到文字精炼、规范,条理清楚,主题表达明确、突出,实行一文一事,一事一报。报送的纸质公文使用报送单位的函头纸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公文一式两份,及时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1.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1)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工作的落实。

(3)注重实效原则。按“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2.督查督办的内容

(1)省、市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2)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情况;

(4)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6)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3.督查方式

(1)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区食安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地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2)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等事项,由区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3)会议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区食安办可建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六)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安办承办,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1.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6.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考核考评制度

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意见纳入各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和区直相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区食安办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各乡镇(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管理台帐。

(八)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区食安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1.公开受理制。农林渔牧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同时使用全区统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96317”电话,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2.受理登记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3.首问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监管职责不清的举报投诉件,可转食安办协调,由食安办确定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被指定处理的相关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诿。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4.限时办结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上级督办或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除外)。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5.举报奖励制。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根据《上虞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执行,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培养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同时,综合运用相关监管部门在基层的监管(协管)队伍,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九)联合执法制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市、区政府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为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区食安办,经区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由区食安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食安办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也应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经常性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十)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六、本规则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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