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认真做好二〇一四年夏秋季征兵工作的
通 知
各村、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4年夏季征兵命令和上虞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夏秋季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经乡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人数(未定)
根据区征兵办下达的征兵数。我乡今年预定兵员任务数待上级下达,预征对象人数待定。
二、目测初检时间、地点安排
根据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安排,我乡目测初检时间定为7月28日一天。具体安排为,上午(7:30-11:00):龙山村、白龙潭村、丰树坪村、田山村、青山村、覆卮村、梁宅村、丁山村;下午(12:30-15:30):立功村、许岙村、泰岳村。目测初检站设在乡卫生院。
三、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男青年:非农业户口的,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的,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2015届毕业生和2014年入校的学生。
四、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14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时间统一为2014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年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我乡征兵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乡政府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谢文权同志任组长;陈杰、厉国荣等同志任副组长;罗党生、顾永宝、姚志华、王国祥、戴秀兰、周建娣、卢哲杰、夏炎军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审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有关政策
(一)优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对义务家属实行优待。
1、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由区民政局规定核发。
2、征集的大学毕业生在按规定享受普通兵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另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实行。
3、对退出现役的农村义务兵按上一年全区农民人均收入的50%发放安置费,每服一年增发1000元。
4、非农户籍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
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满二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民政局核发,并增发六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局核发;三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从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
未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满二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民政局核发,并增发六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820元;三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从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
5、农村户籍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加上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6、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100元,荣立三等功奖励500元,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奖励2000元。多项荣誉按最高一项发给。
(二)奖励政策
1、军属家庭遇有特殊困难,经区、乡、村、单位核实后优先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照顾。
2、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根据需要和可能,优先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3、各村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出一个兵加1分。
(三)处罚措施
1、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检查,并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适龄公民采取故意纹身、故意违法违纪、故意损害身体、伪造病史等手段拒绝、逃避征集,或者被批准服兵役后拒绝入伍,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或者擅自离开部队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事、公安、教育、工商、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部门。
适龄公民有前款行为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相应处分,且两年内不予以晋级。因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是在籍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入学。
3、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3)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行为。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5)录用或者录取第2条规定适龄公民就业、就学或者予以办理出国、晋级、复工、复职的;
(6)其他妨碍征兵工作的行为。
5、单位干部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造成较坏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村,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干部配合抓,集中时间、精力、物力,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新修订的《应征青年体格检查标准》、《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等兵役法律法规知识和上虞区有关优抚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各村要想方设法,及时召回应征青年参加身体目测初检、体格复查。村主要干部和民兵连长要亲自带队,在规定时间集中带到乡目测初检站,做到应参加目测初检对象一个不漏,时间一分不拖,确保万无一失。
(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征青年及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好病史、政治审查关,做到好中选优,切实做到把我乡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