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有序、规范推进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53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14]52号)、《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关于开展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的通知》(虞环[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度排污许可证换领、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持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换领工作:
1、10月24日前,持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环保分局、所申报核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排污权指标。
2、列入《上虞区2014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在10月31日前,持原许可证、所在地环保分局、所审核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办理换证手续,削减量在换证时统一扣减。未列入削减计划的排污单位,在12月31日前,持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
3、排污单位产生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项气污染物指标的,需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换领新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尚未办理的工业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前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指标已经环保部门审核但尚未缴费的排污单位,按原审核金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对未按要求换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有关分局、所要增加现场监管频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从排污权交易、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附:绍兴市上虞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绍兴市上虞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