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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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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规范全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科学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3〕4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5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主要气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核定和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排污权核定对象

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沥海镇),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气污染物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包括目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初始排污权: 

1、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2、依法或依规定应当关停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逾期未关停淘汰的; 

3、2013年底以前已经关停淘汰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二、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则,即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污量为主,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污量、排污申报登记量、2013年环境统计量以及2010年污普更新量。具体为:

(一)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中已经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原则上按允许排放量进行核定,但自环评批复之日起,国家颁布实施了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须按照新的排放标准重新核定排污量。

(二)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中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但已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其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按照“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污量核定;未经验收的,可采用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污量进行核定,并利用排污申报登记量、2013年环境统计量以及2010年污普更新量等进行校核。

(三)排污量畸大或畸小的,可采用定额达标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和实际监测法进行校核确认。

(四)若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某项污染物指标核定量之和超过全区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总量,则须分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各行业的具体削减比例由该行业排放强度确定。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流程

(一)申报:排污单位填写《绍兴市上虞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供环评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已申领的)等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2014年10月1日一2014年10月31日。

申报地点: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各基层分局、所

(二)核定:区环保局总量科按职责要求核定各排污单位申报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三)反馈:区环保局将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反馈给各排污单位。

(四)公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在区环保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公示,公示期15天。

(五)复核:排污单位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区环保局申请复核,环保局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发证:公示结束后,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核发核定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落实专门人员,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有关企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本单位主要气污染物排污权进行核算,作为向环保部门申报的依据。

(二)局属各分局、所要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帮助企业做好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相关资料,同时,须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未按要求上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企业,有关分局、所要增加现场监管频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从排污权交易、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附表 1:绍兴市上虞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请表; 

2:绍兴市上虞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doc
附件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主要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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