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强(台)风暴雨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电力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燃气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
二 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0人以上受伤;或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在30人以上(含30人);事态非常复杂,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50人至99人受伤;或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为10人至29人的;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绍兴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绍兴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上虞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至49人受伤;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为3人至9人的;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但只需要区政府调度上虞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绍兴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下受伤;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未超过3人的;事态比较简单,仅对上虞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只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度辖区内有关单位,必要时由区有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 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卫生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医疗救援工作。成立全区医疗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救援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及区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部署全区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新闻报道等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区卫生局组建医疗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负责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为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对现场医疗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提供技术支持。
3.3 医疗救援机构
医疗救援机构包括上虞区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应任务。各医疗救援机构须相应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负责现场救援、伤员转送,并负责接收伤员、医疗救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现场调查、检测,提供卫生防护措施,对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等相应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卫生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制、卫生监督、救援保障、信息情报6个基本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发布有关信息。
(2)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供应;统计伤病员情况。
(3)疾病防制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组:组织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救援保障组: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品、器材的供应,与区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信息情报组:负责对现场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信息收集汇总,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绍兴市卫生局等。
四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程序
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有关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2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援等基础处置工作,按照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卫生局。
4.2 一般事件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20急救指挥中心等关于医疗应急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状态。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对伤病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估,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救护车对危重伤员进行转运,组织救治基地医院专家落实医疗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较大事件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状态。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应急救援,对伤病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挥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救护车对危重伤员进行转运和分流,组织救治基地医院专家落实医疗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4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区各方面力量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
4.5 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医疗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在实施医疗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件时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赶赴现场,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时区卫生局局长赶赴现场,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根据伤亡情况,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按规定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填写伤员情况卡置于伤员衣袋内,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就近转送的原则。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原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确需转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开展对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收集汇总,立即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并每日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卫生局紧急信息报送电话:0575-82212291 传真:0575-82180821。
医疗救援信息,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
4.7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局。
五 医疗救援的保障
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保障,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通讯联络系统
常备我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系统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5.2 医疗急救系统
由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下设医疗急救单元组成。急救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任务后,迅速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现场处理、人员伤亡、病人救治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区卫生局。
医疗急救系统的组成:
(1)以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院为龙头,全区各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突发事件医疗急救体系。
(2)医疗应急救治坚持就近原则,以事件现场为中心,形成三级急救队伍:
一级队伍:为就近的医疗机构,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后,就近区域医务人员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急救工作;
二级队伍:为临近区域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的指令后,应快速到达现场;
三级队伍:为全区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的指令后,迅速投入医疗急救工作;
各队伍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急救任务。
(3)遇有大批伤员时,坚持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实施现场急救、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
(4)特大灾害事故时,领导小组依据灾情的性质和特点,指令有关医院组成应急救援小组,奔赴现场急救。
5.3 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完善我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建设。上虞区医疗救治基地由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院、上虞第二人民医院组成,上虞妇幼保健院为储备医疗救治基地。医疗救治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医疗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医疗救援队伍
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救援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保证相对稳定,实施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5.5 医疗救援物资
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局提出应急药品、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应急救援救治基地分线负责救援物资储备。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救援经费
各医院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任务,以及对无主病人等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区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上级有补助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没有补助标准的,按成本给予补助。对医疗欠费经核定后给予补助。区财政局每年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抢救费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按上虞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1)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救助。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5)绍兴海关上虞办事处优先验放处置突发事件急需的医疗救援药品、试剂和器材。
(6)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区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7)驻虞部队、武警等,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六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领导广大群众参与配合医疗救援工作,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七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管理人员、医疗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和高素质、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7.2 演练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八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生局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