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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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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以下简称“两区”)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两区”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两区”实行“划定收支、保障运转、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支出责任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界定“两区”支出责任,按照支出责任合理确定可用财力,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保障运转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支持“两区”开发建设,保障“两区”基本运转需求。鼓励“两区”创新发展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贡献水平。

(三)规范管理和科学简明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理顺“两区”内企业管理和税收收入隶属关系,做到既管理有序、规范运作,又简明科学、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归属划分。按属地管理原则,“两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两区”范围内(含委托管理的行政村)、除区级企业外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应纳税单位和个人。区级企业认定、招商选资异地落户企业和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搬迁企业及原共享企业的共享办法参照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执行。

(二)收入统计范围。“两区”收入范围指归属“两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及部分专项收入,涉及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统计。具体税种及专项收入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等专项收入。因土地、矿山和砂涂出让等一次性因素形成的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等专项收入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暂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财政支出责任。“两区”财政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运转支出;隶属“两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事务、村镇(社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环境整治、计划生育、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稳定、支持企业发展、招商选资等所有支出。

(四)税收收入分成。

1.体制收入:指纳入税收分成(体制分成)范围的收入,具体为:增值税的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的80%。

2.分成办法:

1)基本分成,以上年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的当年体制收入,增幅在10%以下部分,按40%分成;增幅在10%以上部分,按80%分成。

2)单项分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成,房地产企业税收实行总量分成,经营地按当年体制收入的30%分成,注册地不再参与分成。

出租房产税收分成,“两区”代征的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量分成,按当年体制收入扣减代征手续费后100%分成。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总部在区外的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引进企业税收分成,以单家企业为分成计算主体,以企业上年体制收入为基数,实现正增长的,超基数部分全额分成,按税收增长率加计计算分成额,加计分成一并返还;实现负增长的,不足基数部分的1.2倍从其他税收分成中扣减。大型引进企业名单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区财政商定后报区政府确定。

(五)非税收入分成。

“两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除按政策规定上交或提留外(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价的1.6%提取乡镇街道调节基金),其余留区部分全额补助“两区”。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补助“两区”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两区”,由“两区”根据相关使用办法专项使用。

矿山、砂涂等一次性资源出让收入参照乡镇街道政策执行。

(六)保障基数

1.运转支出保障基数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转支出保障基数按201412月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核定,核定标准参照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执行。

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运转支出保障基数按201412月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核定,核定标准参照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执行。对隶属原曹娥街道的社会管理事务安排社区经费、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治理专项经费、综合服务平台经费等三项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并参照乡镇街道标准核定。

2.税收分成保障基数

根据“两区”税收收入和资金需求,确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分成保障基数为2000万元,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税收分成保障基数为1500万元。“两区”实际税收分成少于保障基数,区财政按保障基数补助;“两区”实际税收分成高于保障基数,区财政按实际税收分成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两区”内企业享受全区面上财政政策,由区财政负责兑现,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两区”在税收分成的50%内限额承担(税收分成低于最低保障基数,按最低保障基数的50%限额承担),年终一次性结算。区委区政府单独为“两区”制订的财政政策,由“两区”负责兑现,资金由“两区”承担。区委区政府单独为“两区”制订的财政激励政策,是指因支持“两区”开发建设、招商选资、优化产业结构、企业提质增效等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专门出台的不具有普遍性的财政激励政策。

(二)“两区”争取到的上级各类专款,全额归“两区”所有。

(三)本体制自20151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体制执行期间,不因增人、减人等因素调整保障基数,因政策性增支而增加“两区”财政负担的,原则上由“两区”财政自求平衡。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四)本体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保障基数另行下达。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5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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