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理顺区与乡镇街道的财力分配关系,发挥财政体制导向作用,调动乡镇街道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调整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与合理分财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支出责任合理确定乡镇可用财力,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基本保障与适度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区对乡镇街道基本运转的保障水平,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税收分成激励办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三)分类管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按乡镇街道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心镇重点加大城镇基础设施支持力度,对发展型乡镇重点加大发展支持力度,对生态型乡镇重点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乡镇街道类型划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中心镇、发展型、生态型等三类乡镇。中心镇包括崧厦镇、小越镇、丰惠镇、章镇镇、道墟镇等五个乡镇;发展型乡镇包括上浦镇、汤浦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等七个乡镇;生态型乡镇包括长塘镇、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等五个乡镇。原则上,百官街道比照中心镇,东关街道比照发展型乡镇。
(二)企业归属划分。区级企业包含中央、省、市、区属的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烟草、电力、供水、邮政等企业的区级公司,城区范围内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平台公司),地税门征户。除区级企业外,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应纳税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注册地标准)划归乡镇街道,取消原共享企业划分办法。对原共享企业,2014年度纳税(不含契税和耕占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仍实行共享;纳税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共享,但由涉及共享的乡镇街道共同提出共享申请,经区财政认定,仍可以实行共享。
(三)收入统计范围。乡镇街道的财政收入范围指归属乡镇街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及部分专项收入,具体税种及专项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等专项收入。因土地、矿山、砂涂出让等一次性因素形成的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等专项收入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暂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财政支出责任。根据乡镇街道支出责任,乡镇街道财政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运转支出;隶属乡镇街道管理的农林水事务、村镇建设、交通设施、环境整治、计划生育、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稳定、招商选资等所有支出。
(五)税收收入分成。
1.体制收入:指纳入税收分成(体制分成)范围的收入,具体为:增值税的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的80%。
2.分成办法:
(1)基本分成,中心镇、发展型乡镇、东关街道以上年度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80%分成;生态型乡镇按当年度体制收入的50%分成;百官街道以2010-2014年面上分成的五年平均数的80%为基数,按基数×(1+当年度税收增长率)确定分成。
(2)单项分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成,房地产企业税收实行总量分成,经营地乡镇街道按当年度体制收入的30%分成,注册地乡镇街道不再参与分成。
出租房产税收分成,乡镇街道代征的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量分成,按当年度体制收入扣减代征手续费后100%分成。
(六)非税收入分成
矿山、砂涂等一次性资源出让收入: 除按政策规定提留和上缴外,其余部分的20%纳入区级收益、50%补助乡镇街道、30%补助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维修等支出。同时调整区财政对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项目的“以奖代补”标准,从2015年起,区财政按经审计后的治理工程费用的90%“以奖代补”,设计、监理、审计等间接费用和面花赔偿由乡镇街道承担。
土地出让收入:乡镇、东关街道,除按政策规定提留和上缴外,其余部分全额补助。区政府在乡镇、东关街道收储土地并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归属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分解的征地和拆迁补偿金按1‰提取乡镇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金,专项用于乡镇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百官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百官工业园区外)的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区级,其中土地出让收入中分解的征地和拆迁补偿金按1‰提取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金,专项用于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谁配套投资、谁分成收益”的原则,参照乡镇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补助乡镇街道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补助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相关使用办法专项使用。
国资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除按政策规定提留和上缴外,其余部分全额补助乡镇街道。
(七)保障基数核定
1.一般转移支付,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按乡镇街道2014年12月份公务员、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分流返聘人员以及精简遗属人员和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乡镇街道2014年12月份在编在岗人员和经费定额标准核定。
2.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社区(居委会)经费、乡镇街道综合服务平台经费、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治理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建设发展专项经费。
(1)社区经费,按2014年12月份社区实有工作人员、社区居民户数以及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居委会经费按每个5万元核定。
(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平台经费,乡镇街道民政、社保及其他综合服务平台工作经费按2014年12月份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核定。
(3)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治理专项经费,按2014年12月份乡镇常住人口(含新居民人口,其中百官街道新居民人口按60%确定)、垃圾收集量及经费定额标准核定。
(4)农村公共服务专项经费,中心镇、发展型乡镇、街道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核定,生态型乡镇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标准核定。
(5)建设发展专项经费,根据乡镇发展特色,同时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中心镇、东关街道,按中心区规划面积每平方公里5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万元;发展型乡镇、生态型乡镇按乡镇区域面积每平方公里5万元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100万元;百官街道安排城市维护管理经费150万元。同时取消中心镇基本建设“以奖代补”、融资贴息以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新增融资贴息等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八)设立乡镇街道调节基金。乡镇街道调节基金来源为乡镇街道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中心镇、发展型乡镇税收分成的10%。乡镇街道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年度财力平衡困难的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资金暂借。乡镇街道暂借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利息用于充实乡镇街道调节基金。暂借资金需展期的,每展期一年,利率上浮10%。同时,每年切出200万元,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区级及区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的乡镇,增强乡镇街道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配套政策规定
(一)实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对区级各业务部门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除一次性、突发性以及中央、省明确具体项目且需各级财政分担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按先易后难的顺序逐步将各业务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成一个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后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使用。按政策规定补助对象为个人、家庭和企业的资金暂不列入整合范围。
(二)强化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创新乡镇债务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乡镇借债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项目建设。建设性负债要量力而行,不得向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建立乡镇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三)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制度,严禁超标准开支,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规范个人收入分配,严格执行公务员津补贴规范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等各项规定,严禁以各种名目、各类形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完善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必须凭证合法、内容合规,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严禁白条及其他不合规凭证报销入账;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现金管理,严禁白条抵现、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可以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的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因财政财务违纪违规行为被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查处的乡镇街道,酌情扣减当年度乡镇街道调节基金补助。
(四)推进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的管理服务职能,整合乡镇行政事业服务资源,再造乡镇公共服务新模式,努力构建新的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使与财政支付相关联的民生服务事项能够“一个门进、一个平台办事、一卡通使用、一本册子明了”,形成高效、便民、快捷的乡镇公共服务新格局。
(五)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逐步建立一套以“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工作督促”为主线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机制,将所有涉农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全面实现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本体制自
(二)本体制实施后,取消上一轮体制执行期间的一切补充结算政策,取消中心镇、乡镇工业功能区财政资金扶持(以奖代补)政策。涉及财政体制补充结算、中心镇及乡镇工业功能区资金扶持的各项政策由区级主管部门自行修改完善。
(三)2015-2017年,崧厦镇财政体制按区委〔2014〕30号文件执行,对区委〔2014〕30号文件未明确的事项按本体制规定执行;2018-2019年,如无政策调整,崧厦镇财政体制按本体制规定执行。高铁新城范围内产生的财政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崧厦镇统计范围,但崧厦镇不参与体制分成。
(四)本体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收支基数另行下达。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