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老龄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浙老工委办[2015]5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区委〔2013〕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步伐,为实现“四个上虞”建设作出新贡献,现就进一步深化推进我区“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为主题,不断完善城市和社区为老公共服务功能,优化老年人健康条件、参与机会和安全保障,充分发挥老年人潜能,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提升城市和社区的老年友好和宜居水平。
二、主要内容
1.生活环境和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公共环境、公共交通和社区居住环境。
2.社会保障和援助。为老年人提供制度完善、层次多样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护理保障和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服务。
3.社会服务和健康。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健康和生活支持服务。
4.文化教育和体育。为老年人提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各项服务,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教育和体育活动。
5.社会参与和优待。为老年人提供适合其体能和兴趣、继续为社会奉献的机会和平台;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积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具体项目和指标见附件。
三、实施环节
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工作,在工作步骤上主要分深化保障措施、强化项目推进、开展自评整改、准备迎接验收等四个重点环节。
(一)深化保障措施环节(2015年7月底前)
1.拟定深化实施方案。开展调研,了解实情,总结2013年以来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省和绍兴市有关创建文件精神的要求,科学拟定我区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创建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完善创建机构组织。调整充实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再次明确各成员单位创建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联络员,进一步落实创建工作的职责和内容,并将“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3.进一步搞好动员部署。区政府再次进行研究部署,再次召开“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动员大会,将创建各项任务指标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提出创建的新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将创建各项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和责任人。
(二)强化项目推进环节(2015年8月-2016年8月底前)
1.狠抓创建具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浙老工委办[2015]5号)具体要求和测评体系等,对创建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到各创建部门和街道,由各创建部门和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2.实施创新精品项目。结合我区实际,与一江两岸城市建设、曹娥旅游度假区规划发展、独特的“孝文化”建设、涉老基金发展、全国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相结合,落实并抓好一批富有上虞特色的重点创建项目和重大创建活动。
3.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建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督查机制,特别是区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搞好调研,加强指导和督查,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具体实际问题,保证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三)开展自查整改环节(2016年9月-2016年11底前)
1.查找问题。各个创建成员单位和街道认真对照省关于“老年友好城市”创建相关指标及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自查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的创建工作和区级各创建项目进行评估,重点是找查存在的问题和未完成的工作。
2.整改问题。对查找出来的未完成的创建指标或工作任务,以及各类实际问题,要认真对待,客观分析,积极抓好整改。对一时能改的,做到立改,对一时难改的,要限定时间、落实专人改,一个部门难完成的问题,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改。
3.完善提高。建立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一系列长效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下步巩固提高措施。
(四)迎接验收准备环节(2016年11月底—2016年12月底)
1.认真完成总结。搞好整项创建工作的总结,认真撰写总结报告。
2.整理各类资料。收集整理整项创建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同时拍摄好创建工作的专题汇报电视片。
3.提交验收申请。做好验收前的各类准备工作,填写《浙江省“老年友好城市”申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资料,向上级申请验收。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幸福上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创建部门做到思想再统一,领导再加强,责任再明确,把创建工作列入对街道及创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形成合力,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2.因地制宜,务实创新。结合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旧城改造等工程,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城市老年友好水平和社区为老服务水平。要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点布局为契机,在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适应老龄服务多层次、多样性需求。要充分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把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工作与文明城市建设、卫生城市建设和“敬老文明号”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将理论宣传、政策措施宣传和实践创新报道相结合,通过集中造势和常态宣传等方式,努力营造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老年友好城市”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老年友好城市测评体系指标落实表
老年友好城市测评体系指标落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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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评项 目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方法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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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环 境 和 设 施 |
1、人均公园绿地>13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36%。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市规划局上虞分局、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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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气优良率好于或等于二级标准的天数>300天。 |
材料审核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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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场所设置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平缓出入通道、安全扶手、公共休息区以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保持舒适、整洁、安全。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交通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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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100%,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率≥60%,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盲道无占用。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市规划局上虞分局、各乡镇街道、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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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含新建)率≥8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市规划局上虞分局、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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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公交站点分布合理,城乡公交一体化率≥55%;公交车辆设立爱心座位≥1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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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100%,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5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市规划局上虞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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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并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计划,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住宅适老化改造予以财政补助。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残联、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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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开发。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市规划局上虞分局、民政局、老龄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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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建设局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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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评项 目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方法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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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障 和 援 助 |
1、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实现人员全覆盖。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人社局 |
民政局、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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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高龄补贴)全省领先(居全省前20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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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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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支付比例<30%。 |
材料审核 |
人社局 |
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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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参保予以政府补贴。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龄办 |
民政局、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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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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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实五保、“三无”对象供养政策,集中供养率≥80%,供养水平不低于省定标准。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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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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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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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覆盖率达到10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司法局 |
老龄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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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司法局 |
残联、民政局、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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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评项 目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方法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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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服 务 和 健 康 |
1、制定并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发改局、市规划局上虞分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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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数≥3%。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卫生局、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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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其中民办(含公建民营)比例≥50%;护理床位占比≥4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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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建立集居家服务和应急救助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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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设施及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民政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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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老年人关爱帮扶体系,积极推进“乐龄工程”,全面开展“银龄互助”活动。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龄办 |
团区委、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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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分布均衡,步行20分钟可达;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医院,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卫生局、人社局 |
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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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设置一定比例的老年病床位。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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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社区老年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康复护理、疾病预防、家庭病床、健康档案等管理服务。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卫生局 |
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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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老年人生活服务系统。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服务业发展局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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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评项 目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方法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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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教 育 和 体 育 |
1、基层文化设施健全,形成社区15分钟、村落30分钟文化圈。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文广新局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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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有1所向老年人开放的综合性多功能室内文化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95%以上社区有老年活动室。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龄办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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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的老年体育活动设施。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教体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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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老年休闲养生旅游产业发展。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旅游局 |
民政局、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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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覆盖率、老年电大教学点社区覆盖率达100%,老年人参加教育比率≥15%。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干部局、老龄办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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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街道)老年文艺骨干团队建成率达100%。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文广新局 |
教体局、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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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年人体育协会覆盖率≥95%。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教体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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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年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45%。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教体局 |
各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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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老年人体质监测合格率≥90%。 |
材料审核 |
教体局 |
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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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立老年文化艺术周(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性老年文体活动。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龄办 |
文广新局、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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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评项 目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方法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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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参 与 和 优 待 |
1、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和孝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活动。 |
材料审核 实地踏看 |
老龄办 |
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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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流媒体设立老年人专题节目、栏目,播放尊老敬老公益广告。 |
材料审核 |
老龄办、宣传部 |
报社、电视台、电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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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树立敬老养老助老典型,表彰、宣传敬老养老助老模范行为和“老有所为”先进人物。 |
材料审核 |
老龄办 |
文明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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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区老年人协会建会率≥95%,规范化建设率≥90%。 |
材料审核 |
老龄办 |
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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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中介服务。 |
材料审核 |
老龄办 |
老干部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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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扶持政策,引导、支持老年专业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 |
材料审核 |
民政局、老龄办 |
团区委、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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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年法宣传普及率≥95%。 |
材料审核 |
司法局 |
老龄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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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年消费者投诉解决率达到100%。 |
材料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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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以当地法院统计数据为准)。 |
材料审核 |
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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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年人社会优待对象、范围、标准全省领先(居全省前20位)。 |
材料审核 |
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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