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人民银行上虞支行、区环保局制定的《上虞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上虞支行 上虞区环保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排污权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下同)形式确认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上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排污权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排污权许可证》规定的企业法人。贷款人为绍兴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中长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或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得作为第三方融资的抵押,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贷款人自行协商或根据需要委托开展评估。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现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人开办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需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
(三)借贷双方就抵押贷款额度自行协商或委托开展贷款额度评估;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发排污权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附件);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权指标的管理,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异常情况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 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失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贷款人就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符合要求的上虞区内第三方转让。
(二)要求环保部门实施排污权回购。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前,应及时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应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排污权处置转让的相关工作。贷款人要求以回购方式处置抵押物,环保部门应在1个月内按区政府有关排污权回购规定回购抵押企业的排污权。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督促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开办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排污权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的管理。要积极拓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和环保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0〕170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区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登记证
上虞区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名称:
包括:工业COD 吨/年;氨氮 吨/年;
二氧化硫 吨/年;氮氧化物 吨/年;
达标废水量 吨/日
抵押物权证编号:
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 押 合 同 号: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记:
登记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