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总体部署,全面治理和防控违法建筑,扎实有效地推进长效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区开展“无违建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以“无违建”创建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形成违法建筑治理和防控长效机制,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底,达到“无违建区”创建标准,并接受上级验收。通过开展“无违建区”创建活动,全社会治理和防控违法建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治理和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形成,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发展。
三、创建标准
(一)全面推进创建。按照省“无违建区”创建要求,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及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到“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所有的村(社区)达到“无违建村(社区)”创建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包括辖区内所有村、社区)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公开处置。
2.无新增违法建筑。新增违法建筑得以第一时间发现,做到即查即拆。
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
4.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利用。
5.社会平安稳定。无因违法建筑治理和防控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拆除违法建筑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长效机制。
全面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体系,做到“五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分类处置和综合治理、防控的配套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的全覆盖,依法开展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5.有高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无违建”创建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创建计划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5年3月底前)。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无违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层层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订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并将创建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5年4月—2015年9月)。各乡镇(街道)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各项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区60%以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前完成“无违建”创建任务;2015年9月底前全区100%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完成“无违建”创建任务。
(三)申报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2月)。10月底前,由“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乡镇(街道) “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11月底前,向绍兴市申报并接受“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验收。12月底前,向省申报并接受“无违建区”创建验收。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为“无违建”创建责任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区域内“无违建”创建工作;负责制订“无违建”创建方案,组织落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二)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负责对“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无违建”创建的宣传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专项创建工作经费,国资办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审核(审批)工作。
(五)信访局牵头负责“无违建”创建过程中来区信访事项的接待、交办工作。
(六)农办、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林渔牧局、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建设局、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
(七)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完成区级规划编制,指导乡镇开展乡镇总规及村庄规划编制,做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农办、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全面完成农村“一户多宅”的清理整治、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工作。
(八)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建设局、人民银行、公证处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对违法建设暂停办理房产、土地的登记、转让、抵押措施。
(九)民宗局负责指导、督促涉及宗教场所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十)公安局负责做好“无违建”创建中社会治安和依法拆除的保障工作,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一)建设局负责城区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垃圾处理和绿化、美化等恢复利用工作,农林渔牧局、农办等部门牵头负责乡镇绿化、美化等恢复利用和垃圾处理工作。
(十二)建设局、城改局、曹娥老区改造办等部门(单位)负责推进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工作。
(十三)发改局、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卫生局、文广局、建管局等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等手续。
(十四)供电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对违法建设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服务。
(十五)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将企业和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范畴。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向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尚未自行纠正或未处置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计划。成立“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建立区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无违建”创建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无违建”创建。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要落实创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人员、经费、机构三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创建的督查、指导、考核、考评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作为“无违建”创建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财政局要保障“无违建”创建各项工作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门宣传计划,及时跟进新闻报道,发挥好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注重结合引导。各乡镇(街道)要以“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为抓手,结合住宅小区违建整治,推进无违建小区和社区的创建;结合“一户多宅” 整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发证等工作,推进“无违建村”创建;结合道路沿线违建整治、“四边三化”,推进“无违建道路”创建;结合“五水共治”,推进“无违建河道”创建等,确保“无违建”创建全覆盖。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无违建”创建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并将“无违建”创建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通过“无违建”创建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对“无违建”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主职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上虞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上虞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慧琳
副组长:袁 建(兼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委办、区府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分管领导及区府办、区农办、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渔牧局、文广局、广电总台、卫生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建管局、城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宗局、供电局、水务集团、人民银行、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别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