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上虞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村(社区)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基层负担,促进基层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社区)事务清单制度。由区委办牵头,会同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单位,全面梳理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的事项,公布《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第三条 对村(社区)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村(社区)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除列入《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上虞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公布的事项外,其他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给村(社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均实行准入制度,必须向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实行准入。
作为国家、省、市创建试点并有具体文件明确要求的或列为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的及实行费随事转或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实行审批,但需报村(社区)事务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申报准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