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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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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私人建房全程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效率,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精神,按照“联选、联定、联审、联批”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对农村私人建房实行村联审联批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1.提出申请。先由建房户书面提出住宅建造申请(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作为建房重点保障对象),后经村三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村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并提交农户建房申请报告(本人签名)、原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邻居协议等相关申请报批材料报所在村联村组长,由联村组长对决议内容初审后,分别上报镇村镇建设办、国土所。

2.联合踏勘。村镇建设办收到村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书面申请材料)后,组织国土所、镇执法中队、联村组长、村主要干部赴现场联合踏勘。审查申请用地的村镇规划、用地性质、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户型限额面积等相关情况。对于规划不符或左邻右舍群众有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符合现场初审要求的发放《上虞市私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和《私人建房呈报表》,相关工作人员填写《一到场纪录卡》

3.批前公示。现场踏勘后,初步符合要求的,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将私人建房拟审批用地、规划选址、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5天。

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应拆旧房,由村民委员会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待联审联批后予以注销。如遇所拆旧房因联拼等原因,拆除后严重影响邻房房屋安全的,建房户可向村要求,无偿将旧房转让给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处置,并将此内容列入拆旧建新若干约定中。旧房调剂从严控制,严格遵循村庄发展规划需要。

5.联审联批。在批前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则上由镇政府每月16日、30日召开例会(节假日向后移,如遇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集中会审各建房户资料。村镇建设办与镇纪委、国土所、镇执法中队、片长、联村组长、村书记、村委主任及相关部门、站所共同参与,村镇建设办播放现场踏勘影像资料,由提出申请的村委会主任介绍该建房户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及工作单位、旧房处置情况、左邻右舍群众意见及四至间距等情况。经联审同意后,村镇建设办凭长塘镇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应用地审批手续。

6.拆旧验收、打桩放样。对需要拆除旧房的,在申请放样前,建房户必须自行将旧房拆除,并将旧房地梁挖出,在平整、清理建筑垃圾后,向村委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村委会对旧房拆除初验合格后上报村镇建设办、国土所,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镇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主要干部及相关部门、站所赴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定桩放样,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

7.砌基复核。基沟开挖未浇地梁前,由村镇建设办、联村干部、国土所、村主要干部及相关部门、站所进行到场复核,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填写《三到场记录卡》,复核合格后,继续建房,并做好后续监督工作。对超面积、移位的,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国土所等相关部门、站所进行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机关打桩放样,擅自动工的,砌基后未申请复核验收,均按违法建设处理,村委会成员擅自表态同意或默许的,由镇纪委调查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验收发证。房屋建造竣工后,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及相关部门、站所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户向国土所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加强全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1.行政村干部要切实加强本村辖区内的私人建房管理,村委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帮助村民依法报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村三委会成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帮助骗取批准的,撤销(注销)许可证并作为违章处理,追究相关干部责任。以擅自表态同意的直接负责人依法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村民违章建房视而不见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没有制止或上报的,取消下一年度农转用指标。

2.联村组长为私人建房监管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联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履行日常管理、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不落实、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房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 在私人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旧房(建筑物)转让、土地(耕地、自留地、旧宅基地等)调剂的,相关手续需上报村镇建设办、国土所备案,宅基地调剂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2014〕5号令有关规定,凡出现非法买卖、转让情况并查实的,建房户的私人建房暂停审批,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个别农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土地调剂而导致整片用地批压未建的现象,各行政村在相关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经与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在开好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进行公示后,鼓励行政村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剂。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农业配套设施临时管理用地审批参照此意见实行联审联批制度。

2.本实施意见若与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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