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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旱粮种植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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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农〔2015〕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围垦局:

为促进旱粮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多种、种好旱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文件)、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决定继续对旱粮种植实行直接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对象

在区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旱地或冬闲水田连片种植旱粮面积100亩以上)内,省、区财政对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包括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村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直接补贴(以下简称旱粮基地种植补贴)。

在区农业部门认定的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的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内(以下简称“三园”,旱粮套种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省财政对旱粮套种面积比例达25%以上、收获产量达到同等正常田块的30%以上的种植者(包括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村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直接补贴(以下简称旱粮“三园”种植补贴)。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1、旱粮基地种植补贴:按基地内种植补贴范围内旱粮作物的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175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25元,区财政补贴50元。

2、旱粮“三园”套种补贴:按间作套种补贴范围旱粮作物内的“三园”套种面积,每亩补贴20元。                                                  

新垦造耕地已享受各级财政种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三、申报与上报

1、基地认定。凡要享受旱粮种植补贴的基地必需经过区农业部门认定,认定办法见《浙江省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附件1)。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主体申报,区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旱粮生产基地和“三园”套种旱粮基地进行认定。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和间作套种旱粮作物的“三园”面积,作为2015年旱粮种植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去年已经区农业部门认定的基地,如要享受旱粮种植补贴需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认定。

2、申报口径和要求。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附件1要求,严格把关,组织申报。申报口径要按照 “土地权属归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上报,具体参照粮油种植政策。基地认定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3、申报材料。按《浙江省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完整材料

4、种植面积上报。各基地在填写认定申请表时,旱粮种植面积春季栏请填写实种面积,夏秋季栏填写计划种植面积。8月20日前,各乡镇根据区认定的旱粮基地,经实地确定后,根据实际种情况填报附件2,并经公示7天后,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报材料要求纸质一份,并报送电子稿。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旱粮种植直接补贴政策是省政府为稳定粮食生产,满足城乡居民食物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旱粮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旱粮种植补贴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专人负责,要加大对补贴面积检查力度,对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并要建立补贴档案和公示等工作,以备区级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查或核查。各级要对本区域上报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直补资金。

3、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所有享受直补的旱粮种植者的旱粮种植面积、补助标准和拟补资金必须在相关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并附举报电话。补贴资金发放到种植农户,并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4、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面积等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虚报者本年度的所有种粮补贴,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处理。

附件:1、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2、2015年旱粮基地(三园)种植补贴汇总(公示)表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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