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 农〔2015〕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加快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文件,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在上虞区域范围的农业“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精品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上虞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在“两区”外建设设施大棚的,也可列入补贴对象。
对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而用于其它产业的设施大棚不予补贴,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对未经申请立项已建设的设施农业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分类分档确定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标准(附件1),并设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1.设施大棚。
单体塑料钢架大棚:集中建设20000平方米起补;
连栋钢架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
2.玻璃温室。
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3.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4.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当年享受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
三、操作程序
补贴对象和设施农业生产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设施大棚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林渔牧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报。补贴对象于每年5月10日(2015年延迟到6月20日)前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历年购机补贴结余资金情况和项目申报要求,实地勘察建设地点,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每年5月20日(2015年延迟到6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浙江省公布的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农业设备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
5.申请补贴。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应提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实施方案、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玻璃温室补贴申请时,应提供设施用地备案证明。
6.结算。区农林渔牧局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四、管理和监管
1.区农林渔牧局、财政局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防止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2.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开投标的产品质量、基本配置、规格和价格等承诺,及时做好安装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严禁借机乱涨价、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一经发现违背承诺等现象,区农林渔牧局将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3.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确保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正常运行,未经区农林渔牧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对违反规定的,5年内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4.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区农林渔牧局要把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在上虞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附件:1.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标准
2.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立项申请表
3.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4.设施农业设备建设标准
5.设施农业设备钢架大棚通用技术条件
6.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