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 农〔2015〕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47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农业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以治污倒逼促转型为主题,以养殖场生态化治理为主要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着力形成污染物综合利用、区域布局合理、环境持续优化的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完成存栏生猪50头以上218家省定养殖场生态治理达标验收(具体名单见附件1),未列入计划的规模化养殖场参照执行;建成标准化水禽场2个;新增生态消纳地8万亩;新增沼液利用量5万吨。
二、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措施
(一)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生态化治理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物生态化治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逐场制定关停拆除、生态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方案,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
(二)明确生态化治理要求的主要模式。
(1)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限养区污染严重、投诉多、治理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拆除。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执行。
(2)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①“两分离”。生产工艺和设施合理,畜禽舍及生产设施达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要求。粪便可以在就近按要求配套的种植基地上使用,不能消纳的,要与相应的农业基地签订使用合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生产有机肥的加工厂处理。②“三配套”。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符合防渗防漏等要求的粪便、沼气和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粪便、沼气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正常运行。有与出栏量相匹配的生态消纳地(具体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③未经达标处理的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
(3)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砂池、固液分离系统、水解酸化池、厌氧、好氧及深度处理等工艺流程。养殖场废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需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不能纳管的,环境敏感区域(含养殖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功能区未达标等区域)须经深度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要求;其他区域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593 -2005),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明确管理与运行要求。
1、养殖主体责任明确。养殖业主污染整治主体责任明确,具备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
2、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达标率应为100%,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大于90%。
3、场内环境整洁。养殖场内无粪便遗撒、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设施、设备保持整洁。
4、健全相关制度。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健全且执行到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置与使用、污水达标排放均有完整的记录台账。
三、验收程序和奖励
(一)申请提出。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计划,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企业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达标验收申请,并提交粪污处理工艺、设施建设、消纳协议和去向、达标排放记录等材料。
(二)验收组织。
1、各乡镇街道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区农林渔牧局、区环保局(附件3)。
2.组织验收。由区农业、环保等部门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周边群众意见等方式,按生态化治理、生化或工业净化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4)。
3.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后由区农林渔牧局、区环保局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奖励政策。畜禽养殖场按照生态化治理,通过区农林渔牧局和区环保局联合验收通过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具体政策按区政府《关于支持2015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务必在5月15日前逐场制定治理方案,7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拒绝治理和治理不能到位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执行,在7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工作,对已享受过关停拆除补助政策的不再进行补助。
2、验收通过后,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附件:
1、绍兴市上虞区生猪养殖场生态化治理名单(218户)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配套建设标准
3、绍兴市上虞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验收意见表
4、绍兴市上虞区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验收小组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虞农[2015] 91 号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治理要求的实施意见附件doc.doc
